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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稚子树下乘凉被砸伤,谁该赔偿?
时间:2022-07-11 来源: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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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岁的孩子在树下乘凉时

被断掉的树头砸到头部

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

支出医疗费4835.46元

谁该为这飞来横祸担责呢


近日,新野县法院审结了该人身损害案,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和新野县某园林公司分别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27日晚7时许,二岁的陶某某在新野县某超市门前的树下乘凉时,被断掉的树头砸到头部,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支出医疗费4835.46元。

另查明,案涉树木属于新野县某园林公司,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未经新野县某园林公司许可修剪该树,在锯树头的过程中,新野县某园林公司发现并予以制止。后二被告未再处理该树。事发后,新野县某园林公司已支付原告2000元。

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本案中,新野县某园林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野县某超市门前断掉的树枝将原告砸伤,造成原告住院治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树断裂的原因是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私自进行修剪造成,该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二被告在已知晓案涉树木被锯的情况下,均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妥善处理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故被告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新野县某园林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最终,新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新野县某园林公司赔偿原告陶某某1173.22元;被告河南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野分公司赔偿原告陶某某7404.18元。

法官说法

街道两旁的绿植树木,是绿化城市、造福人民的存在。如果不能得到专业维护,可能就会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典》调整了林木损害责任适用范围,因林木折断、树木倾倒、果实坠落等因素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审理法院应严格把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清是非、亮明态度、不和稀泥。园林服务中心系树木所有人,物业服务企业系树木管理人,均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意外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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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伤害,能够确认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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