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说“物质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房子是婚姻的保障”,应该说这是很多婚姻中男女都会遇到或者感叹的问题,本文笔者有感于婚姻关系中大多数矛盾由房产引起从而发酵导致婚姻的不幸福,现就我国婚姻法中对房产的规定做以浅析。
一、婚姻法中对房产所有的规定
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我国的房屋所有权公示采取登记主义,意思就是即名字写在房产本上的才是房屋的主人。对此,《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条法律的出台,受到了业界的很多批评,因为这大大加大了男女婚后女方房产没有保障的风险,因为在现实中,我国女子总体还处于弱势地位,很多男女结婚,都是男方买房,如果此时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无论女方婚后无论对这个家庭生儿育女,付出多么多,但是该房产永远不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关系破裂,女方只能搬离居住多年的房屋,这无疑不利于妇女权益的保护。
二、从法律层面上保护婚姻一方的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一是房产本登记。从法律角度,婚姻一方名字“出现在居住房屋房产本上”比“出现在户口本上”更能维护婚姻中双方的合法权益。因为不管《婚姻法》还是《解释三》怎么规定以及关于夫妻财产双方如何约定,只要房产本上加了一方的名字,那么这房子就有他的一半。
第二是出资购房付首勿装修。现代很多男女结婚,一般都会约定,男方付首付,女方负责装修,但这样对于女性存在风险。因为假如女方出钱付了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即便房产证上没有女方的名字,女方也可依据事实出资要求认定为购置的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果女方只是装修、买家具,事后又没有在房产证上加女方的名字,一旦婚姻失败,结局只能是男方退给女方一点装修费、以及女方拉走自己结婚时买的家具等。而且,房屋总体升值,但装修绝对是个低值消费品,从经济角度上得不偿失。
第三是签定夫妻双方忠诚协议。鉴于司法实践中婚姻破裂大多数是由于第三者,那么出于保护弱势一方的权益,防患于未然,夫妻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声明如果一方日后变心,所有财产全归另一方,心甘情愿,决不反悔”,虽然这样的协议内容看来生硬,不利于夫妻双方信任关系的建立,但是只要写明日期并签了字,它就绝对的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此外,还可以拿着这份协议去公证处公证,进行法律确认,到时候一方如真为违约,即使房屋产权登记时他的,恪守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也可要求房产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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