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假药毒害孕产妇婴幼儿从重处罚
安全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元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1日起实施,七种情形将被从重处罚。其中包括:
——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解释还进一步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共犯范围。根据解释,对提供资金帮助、生产技术支持、原料辅料供给、广告宣传等帮助的人,要依法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和威慑力度已经明显不够,违法成本偏低。为此,新的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新的安全生产法中,对应予处罚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这次新法加大了对企业隐患的处罚力度,许多条款已经不再把逾期未整改作为处罚的前置条件。”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支同祥说。
此外,较大幅度加重了处罚力度,提高罚款数额。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 比之前处罚额度提高了2—5倍。“就目前所有法律中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来说,这是最高的。”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司长张建华表示。
另 外,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双罚”,不仅处罚发生事故的企业,也处罚其主要负责人。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或逃匿,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此外,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 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职业终身禁入”。
针对一些企业“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的安全生产法建立“黑名单”制度,规定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情节严重的可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投资、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挥监督合力。
司法部日前修订后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要求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当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罪名及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及依据等。
《规定》要求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规定》要求,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提请条件的,应当通知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补充有关材料或者退回;对相关材料有疑义的,应当提讯罪犯进行核查,监狱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备案审查。
《规定》还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和本规定提请减刑、假释,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处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刑会议记录永久保存
流浪儿纳入家庭寄养范围
12月1日,民政部出台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管理办法提出,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
管理办法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不仅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还提出“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规范化方面,管理办法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为了让适合寄养的儿童回归到更具稳定性且健全功能的家庭,管理办法明确了寄养家庭在居住条件、收入水平、健康状况、道德品行、主要照料人年龄等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同时,管理办法对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等。管理办法还提出,具有社会工作、医疗康复、心理健康、文化教育等专业知识的家庭和自愿无偿奉献爱心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 税率2%-10%
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头戏之一的资源税改革再迈一大步。财政部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将降为零,煤炭、原油、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将停止征收。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将税率幅度确定为 2%~1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拟定适用税率。这次煤炭资源税改革,意味着我国原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都实现了由从量计征改为从 价计征。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认为,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从价计征,是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企业税负,确保节能减排长期发展战略的落实,推动经济平稳运行。
除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外,此次煤炭资源税改革重要内容还包括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针对煤炭征收价格调节基 金,取消山西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等,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的收费基金项目。
(根据新华社稿件整理)
新法解读
XINFAJIEDU









陕公网安备 610502020004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