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贾淑倩 呼延民)2003年5月,大荔县埝桥乡埝桥村张某为了发展经济,在没有征得本组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李某等四户村民场面上建起了鸡房共2.1亩,其中占用李某0.38亩,同时也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土地手续。李某知道后,鸡房已建成,即找张某说理,张某感到理亏,只好将自己的场面约0.5亩兑换给了李某予以使用,李某也表示同意。之后李某在该处栽上犁树,现在已经挂果。2010年5月,因国家修建大西铁路,施工恰好在张某的鸡房处穿行而过,因此给了张某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但是就是所征用的土地补偿款引起了李某和张某之间的矛盾纠纷。李某认为:场面是组上分给自己长期使用的土地,土地补偿款应归原主。张某却认为:自己已经将场面和李某兑换多年,已成即成事实,土地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为此李某和张某各不相让,矛盾越来越大。双方的态度十分坚决,甚至双方发誓,要争取所有权。后经村干部多次调解都没有取得结果,两家就这样一直为这件事进行吵闹,甚至是打架,严重影响了该村的和谐气氛。
埝桥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呼所长闻讯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解,但也没有取得任何成效。因李某是残疾人(二级伤残),且家里还有两个孩子正在上学,家中经济确实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随即到大荔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反映,接到反映,援助中心审查李某确实符合法律援助资格,逐指派埝桥镇司法所所长呼所长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本案争议焦点是土地权属。但是棘手之处在于土地权属法律概念不是十分明确,是一桩罕见的疑难土地纠纷。呼所长接受指派通知后,首先到村民委员会处进行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丈量,绘制了现场图。后找到当事人进行协商,但李某等人只认死理,以土地赔偿款拿不到手为由,不让大西铁路施工方工队进行施工。还扬言要越级上访,且不向法院起诉,工作至此陷入僵局。后经耐心的劝导,李某等人思想有了转变,使大西铁路顺利得到了施工,但该纠纷仍经历了漫长的调解之路。呼所长随后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反复研究,结合了《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依据本条,李拥军在三十年承包期内,无论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擅自改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认为该鸡房占用的土地仍属李某,补偿款应归李某所有。但张某也是认死理,以土地兑换己成事实为由,不同意调解意见。呼所长继而与村组组成了调解小组,经过法制宣传,政策攻心多方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作为法制观念淡薄的当事人,特别是受援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依法进行保护,反而采用不理智的暴力行为进行阻挠,给自己、给法律援助工作者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使其无法有效的给于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公正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很多疑难纠纷都能很好的给予解决。从而减少纠纷,减少诉讼,减少当事人的损失,维护一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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