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女,农民工,家住大荔县范家镇井庄村。贾某初中毕业后,经人介绍与李某结识,并于2012年4月19日与李 某在家按照农村礼仪操办了婚事,同年12月份生下一子。在婚后之初,贾某和李某感情尚可,但随着相处时间的加深,两人逐渐没有共同爱好和共同话题。至此以 后经常闹矛盾,为了一点琐事经常吵骂、打架。同时李某也有酗酒的习惯,遇有不顺心的事情就借酒消愁,每次喝完酒总要耍酒疯,多次打伤贾某。贾某无奈之下只 能离家出走,到外打工以维持生活,并寄居娘家。贾某娘家经济本不宽裕,时常需要贾某将外出打工的钱贴补家用,导致自身只能勉强维持生活。为了结束这段失败 的婚姻,贾某找到李某要求离婚,但李某就是不同意。之后贾某想到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一事件,但是想到自己无力支付的诉讼费用,使贾某对离婚陷入无奈和无助的 思想斗争。身心俱疲的贾某再也无法正常工作及生活,使自身和家中生活都陷入了困境。就这样事情一天一天的拖着,贾某也一天一天的遭受着煎熬。一天贾某在赶集之际, 听人说法律援助中心专为打不起官司的老百姓打官司,这一刻贾某就像抓住最后一棵稻草一样,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大荔法律援助中心。见到贾某,法律援助中心工 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贾某,使贾某重新感受到人间的温情,燃起了活下去的希望,贾某在这一刻潸然泪下,通过耐心了解询问,知道了贾某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并就 近将此案件指派给援助工作站的两宜司法所的石所长办理。
石所长接到指派任务,通过了解贾某的诉求,知道了贾某所存在的实际困难,并立即走访其亲戚朋友、街坊邻里了解实际情况,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专程到当事人丈夫李某所在地进行实际调查,向李某讲了许多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多次调解李某觉得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平时对贾某的所作所为,致使贾某无法和自己共同生活下去,最终对贾某的离婚表示同意。
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法律工作者尽心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弱势群体得到法律援助,是我们这些法律援助工作者觉得为老百姓维权不辞劳苦,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法治的蓝天而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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