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中提出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新标准,要求要大力推进科学立法,加强对依法行政、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武警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法典,在建成法治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军事立法的客观规律,坚持统筹兼顾、总体布局,以理清体系结构为重点,突出重点法规项目建设,实现体系内容完备准确、结构严谨规范、形式科学合理的武警法法规体系。
一、科学构建武警法规体系结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已如期实现。此次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味着中国未来要形成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包含多方面内容,武警部队担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武警法规体系必须体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法治精神。
长期以来,武警部队法规体系结构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主要表现在:国家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三个分体系之间界线不清晰,有的本该由国家法律规范的通过法规、规章来规范,有的把本应由规章、法规规范的内容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存在分散立法、多头立法的现象,相关法规交叉,不同法律、法规、规章分别规范同一领域、性质相同、分工一致的工作。为此,要从武警法上下位法关系明确、调整范围清晰的客观要求出发,可以考虑把武警部队法规体系进一步划分为作战与战备、建设与管理、应急与救援等子体系,解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法律地位问题。应急法制与常态法制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就是各级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也是构成应急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队也要针对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宪法为母法,建立一般应急法律、专项应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确保应急法律体系围绕部队维护社会稳定力量建设这一基本核心展开,做到体系不重叠、规范不重复、内容不矛盾、条文不对立,便于部队理解、执行。
二、确保重点法规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奋斗目标中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报告说“全党要坚定这样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这说明我们党的治国理念和思想正在朝着现代法治化的目标迈进。近十年来,党对国家法律体系建设一贯高度重视,到2010年底,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树起了新的丰碑。武警法规体系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就,充实完善了军事法规体系。今后努力方向是加大重点法规建设步伐。
首先是对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个别条款,根据武装力量发展建设的实际,作出适当修正,理清所有武警法在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宪法渊源。其次是对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规进行修订,如《国防法》、《戒严法》需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考虑其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实需要进行适当修订,完善应急法律法规立法,在制定武警部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具体规定时,应该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对与处置突发事件职能有关的法规、规章进行必要的整合、修改,使法律的规制更加完善。对于可以公开的内容尽量公开,尽量提高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位阶。这样,武警部队行使处置突发事件职权的法律依据更充分、法律保障更有力。再次要尽快制定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新法规,如武警部队在一些重要领域处置突发事件的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完善,如反恐领域就亟待制定反恐怖法,要尽早启动立法程序,争取早日出台。
三、加强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
自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国法治有两项基本成就:一是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中国仅用三十几年时间就走过了他国三百年走过的道路,改革开放之初“无法可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二是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其成就可与经济相媲美。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将从“国本”法律观回归“人本”法律观,这一法律观将使中国法治在价值理念上发生重大变化。但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统一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新的主要矛盾。提高武警部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是武警法全面建设的迫切要求。
目前,武警法规体系中,在具体条款设定上,普遍存在实体性规范相对完备、保障实体性规范落实的程序性规范有所欠缺的情况。法律法规执行不力、落实较难,在一定程度上与程序法规范不严谨、不完备有关。为了解决这种状况,要严格规范武警部队处置突发事件时的调动问题,明确法律责任,武警部队调动使用应当坚持严格审批、依法用兵的原则,以及对于违反规定调动武警部队,武警部队有拒绝执行的权力。在突发事件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法律、法规应当规定突发事件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动用武警部队进行处置、调动武警部队的审批程序、不同性质的突发事件调动相应规模的武警部队,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中部队跨区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等内容。尤其要在《刑法》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增加擅自调动部队罪,以明确领导责任,加大处罚力度。这样,才能确保依法用兵,既科学及时地处置了突发事件,稳定了社会秩序,确保了国家安全,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现有法律对征用公民、法人的财物、机械、房屋等的征用程序、补助程序等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一级机关执行、在什么条件下实施等,客观上也影响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总之,在完善武警部队维护社会稳定法律体系时,要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范,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增强具体条款的可执行力。
作者简介:
欧阳华,女,武警工程大学理学院军事法教研室主任,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