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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路上“陷阱”遍布,求职学生需警惕
时间:2019-08-21 来源:西安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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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至今,陕西省西安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学生求职类案件26件77人,犯罪分子屡屡利用学生求职心切心理,实施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人才市场秩序,挫伤学生就业积极性,社会影响恶劣,亟需引起关注。

下面就随小编一起看看

西安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吧

以“雇佣职员”为旗号,骗取或盗窃求职学生财物

一些不法分子虚构公司、企业负责人身份,以提供就职机会取得学生信任,借机实施犯罪行为。

如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2018年6月审查起诉的王某诈骗、盗窃案: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为实施诈骗,以某公司西北总代理的虚假身份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招聘信息。同月29日,王某召集应聘大学生杨某某、冯某某等4人见面后,诱骗上述4人至西安市某地吃饭,在饭局即将结束之际,王某趁机将杨某某一部价值2210元一加3T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同年10月,王某假借其虚构公司责任人的身份开始与上述提到的被害人冯某某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通过用被害人支付宝账号转账及消费等手段及以交住院费、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冯某某及其亲属人民币6万余元,并盗窃其笔记本电脑及手机各1部。

以就业中介为幌子,骗取求职学生相关“服务费”

一些不法分子成立中介公司,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应聘学生押金、培训等相关费用。

如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2018年5月审查起诉的李某某、罗某等8人诈骗案: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找到西安某公司法人杨某及股东赵某预谋以介绍就职为由诈骗暑期兼职及求职的高中及大学生钱财。次日,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公司12人,伙同杨某公司等7人以该公司名义,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求职者面试,并以杨某公司名义收取求职者200至800元不等的押金或者服务管理费后不予安排工作。同年7月5日,李某某与杨某在合谋后关闭杨某公司并销毁相关证据后潜逃。经查,自2017年6月23日至7月5日期间已有133人被骗,涉案金额44300元。

以“疏通关系”为借口,骗取求职学生及家长钱财

一些不法分子虚构关系背景,以为学生找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从学生或其家长处骗取钱财。

如西安市临潼区检察院2019年6月审查起诉的杨某某诈骗案: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杨某某以介绍工程、工作等为由,先后骗取刘某某等10人共计70余万元。其中,2017年10月,杨某某谎称其认识陕西某医院相关领导,能够为受害人刘某某女儿(应届毕业生)安排工作,以“托关系”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10.35万元。2018年7月,杨某某再次冒充西安市某医院工作人员,以能够安排应届毕业生刘某某到医院工作,但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活动经费”6.5万元。

再如西安市碑林区检察院2017年6月审查起诉的张某诈骗案:2015年底,应届毕业生于晓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张某,二人交往过程中,张某谎称可以为其安排工作,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将毕业证、档案等资料交与张某。后张某以需要办事费为名,三次向被害人共计索要8万元,并将之用于个人消费。2016年9月,被害人因安排工作之事久久未见消息,向被告索要上述欠款,未得到回应。同月21日,被害人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以招“业务员”为由头,诱骗求职学生进犯罪团伙

一些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引诱、胁迫应聘学生进入犯罪团伙,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如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2019年5月审查起诉的杨某某、韩某某等19人恶势力集团案:2014年,被告人杨某某等3人加入一传销组织。2015年6月前后,上述3人自立门户,带领该组织骨干成员徐某某等人通过互联网以虚假招聘形式诱骗全国各地大学毕业生前来应聘,对被害人进行“面试”、殴打、威胁并限制人身自由,在七天考察期内采取暴力手段进行“踩人”,胁迫被害人以2900元人民币1套的价格购买其虚构的化妆品,加入该组织成为“业务员”。后仍继续非法控制被害人,以完成销售任务为借口胁迫被害人拉人头发展下线、或不断向其亲友骗钱,长期为该组织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所获非法资金均由杨某某、简某某单线上交给杨某某、韩某某统筹管理、支配,成为该组织所有成员及8个窝点运转的经济基础。经查,此案涉及非法资金约178万元,受害学生30余人。

为了有效遏制此类犯罪,检察机关建议:

1、 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暑期及学生就业潮前期开展有针对性地专项活动,确保人才市场秩序稳定,为学生就业提供良好环境。

2、 职能部门应进一步发挥政策引导和行为主导作用,结合案件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相关行规来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

3、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手中掌握宣传媒体的政治优势,在相关媒体上开辟就业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用人信息,为就业群体提供更多真实有效的就业机会,协助其正常就业。

4、 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应针对其社会经验少等特点,在协助其通过正规渠道就业的同时,加大相关法律致使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该群体在求职过程中的法律及自我防范意识,增强防骗能力。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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