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首页 >法律服务 >正文
立案庭“以案说法”系列之一:慎用撤诉权
时间:2018-06-14 作者: 通讯员 杨军来源:渭南政法网
【字体: 打印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杨军“撤诉”是适格当事人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行使的一种诉讼权利。当事人一旦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后,做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撤诉虽然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慎用。

2017年自诉人吴某以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吴某以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为由提出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吴某在接到撤诉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时隔十余日,吴某就同一事实又向法院诉讼,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的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再次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立案。经向吴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吴某坚持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从以上案例可见,当事人应当慎用撤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 缺乏罪证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被告人死亡的;

(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

全市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会召开刘凯参加并讲话全市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现场...[详细]

渭南政法网(通讯员郭晓军)4月16日,华阴市召开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