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杨军)“撤诉”是适格当事人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行使的一种诉讼权利。当事人一旦提出撤诉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后,做出准许或不准许的裁定。撤诉虽然是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慎用。
2017年自诉人吴某以被告人李某犯重婚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吴某以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为由提出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吴某在接到撤诉裁定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时隔十余日,吴某就同一事实又向法院诉讼,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的刑事责任。经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吴某再次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立案。经向吴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吴某坚持不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从以上案例可见,当事人应当慎用撤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 缺乏罪证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被告人死亡的;
(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