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姣)公司名称变更后,该如何承担之前的债权债务?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陕西华创中江建材有限公司清偿所欠原告庞某煤款165318.1元,并按照资金占用费年利率6%承担从2014年7月17日起至清结之日的利息。
原告庞某向原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供应煤炭多年,2014年7月17日双方结算,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共计拖欠原告煤款215318.1元,并就该笔债务向原告书写了对账单一份。
另外查明,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4月18日决定设立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并注册登记。2016年5月19日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注销。2015年1月30日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华创中江建材有限公司,同年2月12日,被告陕西华创中江建材有限公司清偿了50000元,剩余165318.1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供应煤炭,双方之间形成煤炭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结算后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拖欠原告煤款215318.1元,应予清偿。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陕西华创中江建材有限公司,故其对原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设立的陕西懿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潼分公司拖欠的债务仍应承担清偿责任,对剩余的165318.1元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应按照资金占用费年利率6%承担从2014年7月17日起至清结之日的利息。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公司仅是名称变更,企业性质没有发生变化,公司进行名称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其对外债务的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由变更名称后的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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