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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农村“上门女婿”离婚时的尴尬境况引发的思考
时间:2017-03-22 作者: 特约通讯员王龙飞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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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王龙飞)我国国民由于长期受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约束和压制,离婚一直被认为是耻辱的事情,更不要说是女性提出离婚。社会进入到改革开放时期后,民主、法治思想深入人心,公民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了解程度日益增强,但在农村“上门女婿”这个群体里,似乎法律进入了盲区,尤其是当一方(主要是女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上门女婿”的合法权益如何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是个值得深思和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上门女婿”生存现状

笔者连续四年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都遇到过农村“上门女婿”“被离婚”的尴尬境地。据他们陈述,无论他们原籍在哪里,进入女方家庭生活前,都程度不同要向女方家给付(应该是女方家庭索要)少则三、两万,多则六、七万元的“彩礼钱”,使男方“娘家”本就拮据的家庭经济状况更加雪上加霜:男到女家不仅使男方家庭经济愈加陷入困境,更重要的是带走了家中身强体壮的劳力。婚后随着时间的流逝,进入女方家庭生活的“上门女婿”,大部分除了在家中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没有改变以外,其他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没有了俊朗的外表、没有了足以支撑起女方家庭重担的强健体魄,因长期繁重的劳作而不再挺拔的腰、背和多种缠身的疾病……然而,这些并不是全部,因为是“上门女婿”,所以在家中基本没有地位:除了各种体力劳动以外,还得随时接受女方及其家人的责难,轻则训斥、羞辱,重则体罚、打骂。长期面临体力和精神的双重压迫,身体焉有不垮之理。如此少则十年左右,多则二十年后,当“上门女婿”的身体出现种种疾病困扰的时候,现实的“女主”往往以男方好吃懒做、游手好闲或以生活中出现的失误、差错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农村“上门女婿”离婚时面临的现实问题

婚前女方家庭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成为了男方噩梦的开始:无论婚后建房与否,房屋始终是女方家庭成员共有或与男方按家庭成员人数共同共有;其他财产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创造的财富为表现形式,在合法取得后大部分都交由女方及其家长保管,男方对于该部分财产知之甚少甚至没有最起码的知情权;婚生子女以随女方姓为基础,俨然成为了女方及其家庭的“私有财产”,由女方完全支配或实施“不人道的教育”。

三、产生问题二的社会根源

长期以来,农村社会较为普遍的存在未生育男孩时给女儿招“上门女婿”以延续香火的传统。这种做法本无可厚非,但问题出在部分女方及其家庭上,因为未能生育男孩传宗接代,且地处农村、文化程度相对偏低、对事物的认知面较窄、思想容易钻牛角尖等原因故而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方面的疾病,用通俗的话讲叫心理扭曲,因此在女婿上门后,并不是以一个正常的家庭成员身份对待女婿,而是以一种极其矛盾的心态来处理和女婿的关系:既不信任女婿又要女婿以正常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家庭劳动、建设,但又不能像对待自己亲生子女那样放心、大胆交权;同时又以异于平常为人处事的方式,对“上门女婿”进行思想、行为控制,使“上门女婿”及其婚后所生育的子女成为女方家庭的附庸。最后,在“上门女婿”完成延续香火、基本或接近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再为家庭服务、创造价值时,适时提出离婚。

四、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处理办法

这是一个困扰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的问题:基于对社会现实状况和案件事实的了解,承办法官已经在内心得到确认:女方如执意要求离婚,离婚是迟早的事,“上门女婿”亦即被告为原告及其家庭付出并创造了相应的财富,但因其并不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甚至在离婚时都不清楚其家庭财产的具体状况,加之《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对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男方很难在财产分割时履行举证义务,故而其合法的财产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第二: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方面,因女方将子女更多的视为“私有财产”,加之自身具有的地缘优势,使得女方对子女的掌控力强大得多,从而在离婚时,男方在被迫接受离婚现实的情况下,既无法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分得相应的夫妻共同财产,又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一“权利”亦有被剥夺的可能,从而导致男方更容易产生“你不让我活,我也不会让你好过”、“玉石俱焚”等极端想法,由此给社会带来极其不稳定的可能和影响。此时法院工作人员能够做的就是最大可能的给被告做思想工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打消极端想法,不要钻牛角尖,同时要求女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上作出相应的让步,在离婚的前提下确保双方不受暴力伤害。平心而论,这样的处理结果貌似公允,然而稍微具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处理结果其实是以损害男方合法权益为前提作出的。法律虽然明文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具有平等的权利,但法院在穷尽合法手段而不能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时,能强迫女方如实陈述、公布财产状况吗;能强制执行子女归男方抚养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五、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之间缺乏衔接

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之外还有公民应自觉遵守的、以自我约束为表现形式的道德规范。古人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此处的“信”,既是信誉、信用,又是信心、良知。既然是自我约束,是对道德规范的认同和自觉遵守,“信”与“不信”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我的内心调整而不具有强制力。如能将缺乏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和不具有强制力的道德规范在立法层面上有效的结合起来并赋予强制力,相信农村“上门女婿”被迫离婚的案件将会大大减少,并且最大限度的让“上门女婿”离婚时不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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