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一则押运员枪击致人死亡的新闻引起颇多关注。据当地媒体报道:押款车执行押运任务经乌沙兴三路路口附近时,男子黄某(江西人)追砸车辆,车内押运员多次劝阻无效后,开枪射击导致其受伤倒地。涉事押款车所属的东莞市骏安押运有限公司发布情况说明称,押运员在多次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使用防暴枪(橡胶子弹)鸣枪示警,肇事男子中弹倒地,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不仅引起了一般民众的关注,也引发了法律学界的热议。对于此事,我们到底该有怎样的反思,且听不安分的检察官何一一说来!
这一起悲剧背后似乎昭示不少社会的戾气,曾几何时街头的一些冲突会演变成一起血案,忽然间押运员的枪会变成杀人的凶器。更为遗憾的,我们太多人已经对此类新闻见怪不怪了。这难道不是社会的急速恶化的表现吗?太多不该发生的悲剧一幕幕出现在我们面前,同学不睦投毒杀人、停车费争议演变成撞人、同事戏虐演绎追打身亡等等太多的新闻让我们都已经麻木了。
押运员枪击案发生后,不少法律人士也纷纷开始评论该事件,像有些律师提出“押运员鸣枪是否应该参考公安使用警械等要求”、有些法学家建言“是否应该限制特殊行业的枪械使用”、更有不少键盘法律人围绕“职务行为免责”、“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讨论的不亦乐乎。社会关注迅速,法律人参与事件后续的行为,固然是一种好事,但切不要忘记我们谈论的是一条生命,一出本就不应该发生的悲剧中的生命。
或许我们都忘记了,法律人的使命,是让法律建立更好的秩序让我们更好地生活。我们每个人都在这个社会中不能免俗,我们也带了太多的戾气。哪怕在法律工作的范畴下,我们依旧缺乏对生命的尊重与反思。
一、死者应该同情,但死者的行为不该被同情
不论今后的事件发展如何走向,死者的死亡已经不能改变,但对于死者究竟如何会引发事件的因果关系来看,死者的行为绝不应该被同情。作为一辆行驶中的押运车,究竟有什么原因要促使被害人拿着搬砖追逐击打呢?我们哪怕相信的确有必要,那么作为被害人一方而言,是否又明白押运车的工作代表着社会秩序,押运员的工作遵守着维护押运安全的要求呢?他没有,所以作为一个秩序的破坏者,他的死从因果上来看不值得被同情。
即便从国外类似的例子来看,被害人的行为也是绝对危险且错误的。记得有次在国外旅游,街头拿着相机闲逛看到前面有辆运钞车旁站着几个持枪警卫,我随意拿起相机想拍张照片。还没来得及对焦,几个彪悍的警卫就举枪瞄着我,原来是担心我收集记录他们工作的情况,害怕他们的行动安全被外界不法分子掌握。
我当时反应他们太过较真了,事后回国遇到公安朋友向我解释,很多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会踩点摸清安保情况,所以警卫严格的做法其实就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本能。另外武装押运工作本身就是具有一定特殊性,无法准确判断识别遇到什么问题的情况下,严格自我保护的做法也是各国通行的一种习惯。
二、枪手不应该被同情,但枪手的行为应该被认同
面对舆论一边倒地指责开枪的押运员,我们似乎都觉得自己站在了法律与道德的制高点。枪手没有生命安全凭什么开枪?警察这样的情况都不能开枪何况一个小小的押运员?这样差的心态怎么能当武装押运员?媒体中铺天盖地的声讨背后大家心理上出于一种盲目,觉得此刻指责是恰当的。其实枪手的开枪的选择正确大于错误,唯一错误的就是不应该枪击致死。
为什么这样说,押运工作不同于一般工作,一旦出现意外突发情况往往会导致恶性案件出现,也直接导致押运员的生命安全。出于应付突发情况的考虑,往往在培训中会针对出现的突发情况设定处理程序,而最为严重的情况判断下可以打枪应该不容置疑,这个武装押运工作的职业判断。这种职业判断不能仅仅比照公安警察使用警械的规定,而更多地应该出于押运员自身安全作为第一出发点。
非常遗憾的是,押运员不该不加选择地开枪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了解押运工作的人都知道,配备的滑膛枪及橡皮子弹往往杀伤力较小,不直接瞄准要害部位并不会致死。但是举枪射击的一刹那押运员却没有控制住内心的戾气,选择了要害部位射击。也许击中要害存在偶尔因素,但至少说明在面临判断选择的时候押运员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人有选择枪口抬高一公尺”的故事,在审判前东德柏林墙士兵射杀攀越者的庭上,尽管士兵们辩解自己只是在执行命令,但法官依旧掷地有声地说了那句“虽然是执行命令,但在面对一个无辜生命的时候,每一个人都有枪口抬高一公尺的选择”,最后依旧判决士兵有罪。我不想在套用在这个押运员身上去做法律评价,仅仅是因为一个意外,加上一个持枪者错误的选择,造成了一条生命的逝去,这个枪手不该值得同情。
三、社会上的看客们,其实我们都有罪
我们看到这里,俨然裁判者们一样评价这枪手的过错与被害人的幼稚,却没有任何人感到自己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是多么可悲。你可以指责这个社会的急躁,一条生命会因为某些人的不理智而轻易逝去,你也可以从法律角度轻松地归责任何一方。但你不能否认的是,你也是这个戾气社会的一分子。每个人自问街头遇到一些纠纷,自己是否会不加纠缠?当自己面对不公,究竟有多少人理智地选择按法律来处理?
作为看客,我们本身就是处在这个急功近利的社会中。缺乏对生命的敬畏与对他人的尊重,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让位于所谓的草根观念,信仰缺失下对于利益的追求,都让我们迷失于社会戾气之中。
很遗憾,今天看到很多法律人包括律师朋友看到这则新闻后的表现,所需专业冷静的职业判断体现的是能力,或许紧抓社会舆论热点是一种素养,但若一个人始终缺乏社会正确价值观念,那他一定不是一个好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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