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杨某男与王某女在美国相识,2006年9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双方商定定居北京密云。由于双方恋爱关系稳定,又有结婚的打算,所以杨某男决定以王某女的名义在密云县牡丹园购买住宅楼,建筑面积80平米,价款30多万,装修费40800元,杨某男共投资近35万元。
购置房屋后不久,由于双方在恋爱中发生争议,决定解除恋爱关系。杨某男认为自己是以结婚为目的才为对方购置的房屋,既然恋爱关系解除,双方未婚,王某女就应该退还房屋。但是王某女坚持认为所购楼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房本、所交纳的物业费用等均系王某女名字,房子已经归自己所有。无奈之下,杨某男在朋友的介绍下,向张瑞建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分析】
张律师接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研究,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结合实践,认为杨某男赠与王某女的财产价值明显较高,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的婚约,但也应视为以能否共同生活为条件的附条件赠与,现双方已决定分手,应酌情返还。考虑到跟王某女谈判已经没有可能,张瑞建律师决定将案件诉至法院,并让杨某男配合律师准备购置房屋时的银行对账单、装修房屋票据等证据。
【法院审判】
在庭上,张律师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杨某男和王某女形成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并据理力争,用自己的专业水平以及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精神,影响了法官。最终法院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在恋爱期间购买的坐落在密云县牡丹园住宅楼一套,归被告王某女所有,被告王某女给付原告杨某购买楼房所投入的费用34万多。杨某男拿到判决后,非常满意,并连连赞张律师“专业知识精,品德素质高”。
【办案总结】
“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张瑞建律师一直以来的执业理念,如果您也正在为恋爱期间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如何约定、婚前财产协议怎么写等问题而烦恼,您只需拨打免费咨询热线,张瑞建婚姻律师团队为您解忧,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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