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不再提请逮捕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11月27日,白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请白水县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侦查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今年11月11日晚,驾驶未悬挂牌照的小型客车与受害人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均受损。本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王某也是受害方,但经送检现场提取的王某的血样,从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达202.9mg/100ml,认为王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已经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条件。因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表明危险驾驶罪是一轻微罪,该罪只有一个刑种即拘役,最高刑期为拘役六个月,也就是说,对危险驾驶罪根本没有可能适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一“刚性”逮捕条件,对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嫌疑人不应当批准逮捕。
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该院还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不再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涉嫌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直接向检察院提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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