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首页 >法律服务 >正文
监守自盗公司财物 犯职务侵占罪获刑
时间:2014-09-04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字体: 打印

利用自己负责看守公司财产之机,伙同他人盗窃公司财产,9月1日,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追缴扣押在案的赃款20900元。

被告人李某系原石门雄黄矿产公司股东、职工。2011年该公司因环保问题正式停产关闭,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清算期间,成立了公司财产保卫组,负责看守公司财产,李某任保卫组负责人。2011年7月一天,李某安排自己单独值班,随即给杨某打电话,要杨某带人到其值班看守的地方盗取槽沟铁盖板。杨某等人便携带钢钎赶到现场,在李某指挥下将槽沟铁盖板二十七块共2374千克运走,后以人民币2500元/吨的价格销赃,得赃款5700元。同年8月11日上午,李某以同样手段邀请他人盗拆该公司的变压器,将变压器内约300千克铜芯运走销赃,得赃款8000多元。后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槽沟铁盖板、变压器内紫铜价值共计人民币20 900元。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退赔了赃款20 900元。

石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其负责看守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窃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全部赃款,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10月28日,渭南市政府新闻办召开“十四五”期间平安渭南建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记者...[详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筑牢法治政府建设根基,近日,临渭区召...[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