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运输公司负责承运某电厂在煤矿购买的沫煤,柴某受托于该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柴某发现电厂收煤时,几乎无人过问煤的质量,遂产生了在运输途中倒换矸石从中牟利的想法。2012年3月,柴某分两次将44吨总价值22859元的沫煤从煤矿拉出,然后卖给事先联系好的私人煤场,再从该煤场购买矸石充当沫煤交给电厂,两次从中牟利8400元。后被电厂发现,至此案发。公安机关以柴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后又以诈骗罪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分歧意见:
关于柴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柴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将沫煤拉出煤矿后卖给事先联系好的煤场,再从煤场买来矸石充当沫煤送到电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电厂,使得被害人电厂产生了错误认识接受了该“沫煤”,柴某才会从中牟取8400元,故该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柴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柴某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手段,骗取了被害人电厂的财物,符合刑法第224条第2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情形”,故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
要准确定性该案,首先必须厘清其所涉及到的几个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如此,方可准确确定该案的受害人。第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电厂和煤矿之间的买卖合同,电厂为了购煤和煤矿之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者法定的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据此,可以断定煤矿此时已经将沫煤完成现实交付,风险已经发生转移,煤矿对该批沫煤不再享有所有权,因此煤矿肯定不是受害人。
第二个民事法律关系——电厂和运输公司之间的煤炭运输合同,收货方为电厂,承运方为运输公司。本案中的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对沫煤在运输过程中被偷换成煤矸石承担责任民事法律责任。那么刑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这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三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公司和柴某之间的委托关系,柴某作为受托人负有依据委托人运输公司的指示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处理的原则及时、安全将沫煤运到电厂的义务,而柴某却故意违反法定义务,将沫煤“偷梁换柱”,侵害了委托人运输公司的合法占有权,使委托人运输公司蒙受了较大经济、信用损失。至此,本案的受害人也就确定了,那就是运输公司。
那么,就本案而言,柴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最大区别是基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交付)财产,即当事人是否自愿交付。在本案中,运输公司正是基于运输合同合法占有该批沫煤,柴某将代为运输的沫煤采取秘密的手段偷换成煤矸石,侵犯了运输公司的占有权,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沫煤的合法占有人运输公司是基于不法分子柴某的欺诈手段,虽然产生了错误认识,但并没有将财物交出,而是柴某通过采用秘密手段偷梁换柱,从而非法占有了沫煤。自始至终,运输公司并没有因为柴某的欺诈手段而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真正处分财产的人是柴某。
综上理由,笔者认为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该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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