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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企厂房抵押手续应到哪里去办
时间:2013-09-09 作者: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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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放:

2010年12月11日,嘉兴某纺织公司因资金短缺,与桐乡某典当公司签订了《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当金合同》一份,并同时形成合同附件《当物详细情况表》一份。合同约定,纺织公司将其厂房出当给典当公司,当物估价为人民币581.8万元,典当公司向纺织公司提供当金540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双方还根据合同约定,在县工商局办理了涉案当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当期届满后,纺织公司既未续当,也未赎当,典当公司经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纺织公司辩称,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工商局并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主体资格,不动产抵押登记应由建设局办理,因此,双方之间的抵押无效。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抵押合同有效,判令纺织公司偿还典当公司当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综合服务费。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本案中,被告属村办企业,原、被告双方依照上述规定,在县工商局办理了抵押手续,双方抵押关系已经成立。因此,纺织公司以涉案厂房未经建设局办理抵押手续为由,辩称双方的抵押关系不成立,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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