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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法院审理返还彩礼新规“第一案”
时间:2024-02-25 来源: 渭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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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新规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3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一方在节日或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当日,陕西省渭南市富平法院流曲人民法庭适用该司法解释,成功审理当地返还彩礼新规“第一案”。

基本案情:

李雷与韩梅恋爱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决定离婚,但始终在返还彩礼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此后,双方矛盾逐渐激化,男方数次去女方家里要求返还彩礼。双方为此诉至法院。

庭审中,李雷向法庭提交了花费记录,要求韩梅返还恋爱期间自己在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给韩梅的红包,以及订婚和结婚等花费总计25.8万余元。韩梅仅认可订婚时收的彩礼88888元,认为男方记录的其他花费不属于彩礼,韩梅表示拒绝返还。

法院裁定:

案件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冯鹏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向当事人释法明理。

本案中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及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万元不属于彩礼。订婚时男方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万余元、衣服费、首饰费、上车钱、离娘钱共计16.4万余元属于彩礼。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1.7万余元,彩礼的数额已近乎当地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法院认定彩礼数额过高,在返还彩礼时考虑女方的嫁妆情况,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女方当场一次性向男方返还彩礼4.6万元,案件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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