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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1例入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1-13 来源: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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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检察机关“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目录

1.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电站大坝泄洪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2. 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倾倒工程洞渣行政公益诉讼案

3.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秦岭太平河河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4.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5.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岚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水电站大坝泄洪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公共安全 志愿者

【基本案情】

岚皋县某水电站四季河大坝位于岚皋县四季镇竹园村,大坝坝高21.6米,水库容量4.74万立方米。陕西某水电开发公司负责该大坝日常运营,主要依据水位计、水量大小决定是否泄洪。由于四季镇竹园村距离大坝泄洪口仅3公里,大坝预警机制不畅,2023年5月28日,四季镇竹园村干部组织河道清淤抢险时,作业人员未收到泄洪信息,2名作业人员险被水冲走,正在清淤作业的挖掘机因水流大且速度快,被洪水冲毁,造成财产损失11.3万余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28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岚皋县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的某水电站四季河大坝泄洪安全隐患案件线索后立案办理。5月29日,岚皋县检察院邀请2名“益心为公”志愿者一同前往现场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当地村民、镇政府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某水电站隶属于陕西某水电开发公司,由于该公司住所地在岚皋县某河镇,故该大坝的行政责任单位确定为某河镇人民政府,对大坝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组织架构等进行监督检查。在泄洪放水前,该公司会告知大坝所在地的某季镇人民政府并通过坝顶的预警设备发出泄洪预警,由于通知传递滞后、警报范围小,下游住户不能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泄洪预警信息,无法在洪水到来之前安全撤离。因管理责任错位,长期存在开闸放水预警信息滞后的问题,依据《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条之规定,某县水利部门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闸安全负监督责任。

为切实解决某水电站四季河大坝泄洪安全隐患,2023年6月15日,岚皋县检察院会同县水利部门、某河镇人民政府、某季镇人民政府召开听证会,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上,志愿者提出属地管理原则和增加预警设备的解决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会后,岚皋县检察院依据《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向某县水利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对县域内水电站大坝运营及泄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形成问题台账,督促整改,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县水利部门督促陕西某水电开发公司依法进行整改。同时,对县域内38处水电站41个蓄水坝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摸排,并督促责任单位对所辖水电站进行整改。经岚皋县检察院联合“益心为公”志愿者跟进监督,某县水利部门已将四季河大坝的行政责任单位调整为大坝所在地某季镇人民政府,陕西某水电开发公司在大坝下游住户密集处,距离大坝3公里和5公里处分别加装了1台泄洪预警设备。经向下游不同点位的群众了解,泄洪前的预警效果显著,足以撤离到安全地带。本县其他38处水电站在住户密集处增设了预警设备共计46台,辖区水电站蓄水坝泄洪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以消除,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3年11月23日,岚皋县检察院邀请5名省、市、县人大代表,1名市政协委员和2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各位代表、委员和志愿者实地查看了四季河大坝,对水电站蓄水坝泄洪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高度认可。

【典型意义】

水电站蓄水坝泄洪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对“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案件线索及时监督,并邀请其参与听证、跟进监督等办案活动,推动行政机关理顺水电站蓄水坝管理责任、完善预警机制,以精准监督推动问题整改到位,促进社会共建共治,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例二: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倾倒工程洞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志愿者 检察听证

【基本案情】

西气东输三线中段陕西段穆家山隧道、牧护关隧道穿越秦岭核心保护区,其中穆家山隧道入口位于西安市蓝田县,出口位于商洛市商州区,牧护关隧道位于商洛市商州区。两处隧道施工单位未办理涉河工程临时便道审批手续,利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洞渣在蓝桥河商洛市商州区与西安市蓝田县交界处的河道修建跨河便道;部分洞渣露天堆积在蓝田县蓝桥河与商洛市商州区秦关村交界的自然河沟内,致使河道壅塞,危及河道行洪安全。穆家山隧道、牧护关隧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洞渣堆积在商洛市商州区秦关村七组农用地上,超批准占土地面积约1.837亩,破坏秦岭生态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上述跨行政区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线索后,于2023年7月17日通过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移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检察院)办理,该院于7月24日立案调查。秦岭北麓检察院通过无人机3D建模技术实地勘查、询问村民、调取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书、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2023年7月31日,秦岭北麓检察院邀请环境法学领域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办案,先后走访某市某区水务部门、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某市某区秦岭生态保护部门等行政机关和西气东输三线中段陕西段相关施工企业,针对如何兼顾保护秦岭生态环境和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并达成共识。

2023年8月2日,秦岭北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某区水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洞渣影响河道行洪安全问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8月23日,秦岭北麓检察院向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洞渣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区水务部门和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整改,分别于9月27日、10月18日书面回复。某区水务部门全面排查涉河施工隐患,开展常态化巡河护河工作,确保安全度汛,督促相关企业清理了沟道洞渣并办理涉河工程临时便道审批手续,对跨河便道进行加固,疏通河道,行洪安全隐患已基本消除。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违法占地企业及时清理洞渣,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占用耕地及时平整复垦,占用耕地已恢复耕种条件。同时,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沿线的洞渣堆占情况全面检查,发现洞渣非法占地9.133亩,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督促相关企业对占用的农用地恢复原状。

为了评估整改效果,秦岭北麓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实地查看整改情况,并在现场召开公开听证会,由省人大代表、省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并邀请商洛市商州区人大代表等参加。志愿者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后续如何落实河长制、临时用地的日常监管、治理的持续性等方面提出专业性建议。听证员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后续应严格落实河长责任制、对工程项目及时公示,在服务保障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同时保护好秦岭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西气东输工程是我国西部开发的重点工程之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国之大者”。针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作用,邀请环境法领域专家志愿者参与办案活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实现发展和保护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秦岭太平河河道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公共安全 志愿者

【基本案情】

太平河发源于秦岭第二高峰静峪垴,最终流入渭河。2021年,西安市汛期遭遇了1961年以来最强降雨过程,太平河发生洪水,位于西安市鄠邑区阁峪村新六街段的河堤路,出现了长约110米、宽约2米的路面塌陷,河道内堤防破损坍塌。垮塌区域位于秦岭太平峪口,属秦岭一般保护区,紧连紫阁峪村出村路,严重威胁村民及附近车辆行人安全。相关单位虽在塌陷路面处设置了“前方危险、敬请绕行”警示标志并设置了警戒线,但一直未加固垮塌河堤、整修塌陷路面和巩固河道内堤,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河道安全和群众交通出行安全的隐患长期存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6月,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鄠邑区检察院)开发建设了检察业务与社会治理融合发展数字平台,并接入区综治网格系统,吸纳综治网格员为公益诉讼志愿者。2022年7月20日,鄠邑区检察院通过平台接到志愿者举报,初步核查后于当日立案。通过现场勘查,询问周边村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方式,查明新六街太平河西岸存在河堤和路面垮塌等安全隐患的事实。

2022年7月26日,鄠邑区检察院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西安市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某区水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太平河塌陷河堤进行整修加固,在汛期加强对塌陷河堤巡查,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群众交通出行安全。

收到检察建议后,某区水务部门下属单位太平河管理站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了鄠邑区太平河太平新村水毁工程实施方案,修复工程于2022年10月初开工,11月底完工。为确保整改效果,鄠邑区检察院先后多次前往现场跟进监督。由于反映问题的志愿者系太平河垮塌路段的村民,鄠邑区检察院邀请该志愿者全程参与监督。志愿者结合自己长期生活经验及周边群众的意见,提出本次水毁河堤修复工程虽完工,但河道底部不平整,洪水来临时可能再次冲垮河堤。检察机关随即邀请志愿者及相关专家召开听证会,对水毁路段垮塌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听证人员一致认为,垮塌河道底部不平整,易造成漩涡,会加大河流冲击河堤力度,长时间会造成河堤坍塌的风险。水务部门再次整改,清理了河道内及两岸的淤泥、杂石、障碍物并平整河道,提升了排水能力,基本消除了安全隐患。

2023年3月,鄠邑区检察院根据上级院部署,将前期提供线索、参与办案的综治网格员志愿者全部吸纳为“益心为公”志愿者。同年8月15日,鄠邑区检察院组织志愿者集中培训,将本案作为志愿者培训的“教材”,指导志愿者从办理类似案件入手,积极参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截至目前,志愿者发现并提报类似案件线索12件,鄠邑区检察院已立案4件,提出检察建议2件。

【典型意义】

秦岭、黄河保护范围涉及地域广阔,需要广泛发挥志愿者作用,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参与案件办理。检察机关针对秦岭区域河道安全问题,积极履职并邀请志愿者参与办案活动,提出专业的整改意见,督促行政机关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将该案作为“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培训“教材”,引导更多的志愿者发挥线索收集、办案辅助、整改监督作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

案例四: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妇女权益保护 公共设施建设 志愿者

【基本案情】

渭南市临渭区某商场母婴室面积不符合标准,而且没有配备婴儿床、未提供热水,无法满足母婴哺乳需求。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辖区内大型商超、部分医院、客运站、公园等公共场所存在尚未建立母婴室或虽建设了母婴室但基本设施配备不到位的问题,不能满足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5日,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渭区检察院)在“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收到某商场母婴室建设问题线索。为提升办案质效,办案人员邀请提供线索的志愿者和来自区妇联的志愿者参与案件办理,广泛征集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不规范问题。初步调查后,临渭区检察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邀请志愿者共同对辖区人流量高、母婴室需求量较大的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建设进行实地勘查,发现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的《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和我省《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的母婴室基本设施要求,两家大型商场母婴室面积不足10平方米、未配备婴儿床、呼叫器等设施;已设置母婴室的公立医院中有3家母婴室未配备婴儿床、洗手台、呼叫器等设施;客运站母婴室无标识,未配备尿布台;某公园的母婴室不能使用;某广场母婴室未配备呼叫器等配套设施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我省《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商务部门对指导已建成商业综合体或商场母婴设施建设具有管理职责,卫生健康部门对指导实施综合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母婴设施建设具有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门对指导实施交通枢纽母婴设施建设具有管理职责,结合相关单位“三定方案”,园林部门对公园和广场母婴设施建设具有管理职责。

2023年6月15日,临渭区检察院会同商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召开磋商会议,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加。磋商会上,志愿者从妇女权益保护角度分析母婴室的规范建设对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的重要意义,建议行政机关加快推进母婴室规范化建设。经磋商,明确由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督促涉案公共场所推进母婴室建设,完善基本设施,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磋商会后,行政机关积极履职。商务部门督促商场对面积不符合标准的母婴室进行重新规划设置,对已建成的母婴室增设呼叫器等设施,提升服务标准;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医院母婴设施建设调查摸底,4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3家专科医院均建设有母婴室,卫健部门督促上述医院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进行规范化提升,增设呼叫设备、婴儿床和洗手台等设施;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站新设母婴室,配备婴儿车、尿布台、饮水机和沙发等设施;园林绿化部门督促涉案公园新设母婴室,为某广场母婴室配备婴儿床和呼叫器。

2023年8月2日,临渭区检察院与“益心为公”志愿者对行政机关整改进度和效果进行实地查看,行政机关已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整改,涉案商场、医院、客运站、公园、广场的母婴室基本设施完善,提升了公共服务功能。

为更好地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2023年8月7日,临渭区检察院与区妇联签订《关于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对口联系、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和妇联组织职能优势,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保护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母婴室建设是为了方便妇女哺乳、婴幼儿护理、孕妇休息和保护妇女儿童隐私,支持母乳喂养,保护母婴权益的一项基本措施,是体现城市人文关怀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提报线索,发挥妇联志愿者专业优势,邀请志愿者全流程参与公益诉讼办案环节,推动母婴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会同多方共同构建协作机制,推动形成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合力。

案例五: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烈士陵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英烈纪念设施保护 志愿者

【基本案情】

三原县烈士陵园建成于2013年10月,占地面积约15亩,共有烈士墓323座,烈士纪念碑1座。烈士墓区杂草丛生,枯枝败叶遍布;纪念碑碑体附着污垢,部分烈士墓碑被绿植掩盖;园区内排水不畅、房屋漏水、杂物无序堆放,影响烈士陵园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有损英烈尊严与荣光。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7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三原县检察院)在“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收到三原县烈士陵园保护问题线索,初步核查后于7月4日立案。三原县检察院邀请志愿者共同参与案件调查,通过实地勘查,向行政机关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7月6日上午,三原县检察院与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召开磋商会议,邀请提供案件线索的志愿者列席。会上,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表示因烈士陵园原属民政部门管理,2019年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两单位未彻底完成固定资产的清点交接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求检察机关予以协调解决。7月6日下午,三原县检察院邀请县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召开英烈纪念设施保护工作推进会,商定由民政部门一周内完成相关移交工作。

7月9日,民政部门将陵园固定资产及150余件烈士遗物全部移交后,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一是在陵区显著位置设立“革命烈士永向前”主题墙,建设爱国教育室、警务室、活动区、接待室等场所;二是对纪念碑和烈士墓碑碑体进行清洁修复;三是修整陵区道路、排水设施、房屋防水、绿化景观等;四是安装高清摄像头13处,提升陵园防护措施;五是配备专门管护人员,明确工作责任,确保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理到位。

9月26日,三原县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进监督发现,园内干净整洁、环境庄严肃穆。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当天,三原县委、县政府组织党员干部在陵园内举行三原县烈士纪念日公祭仪式,缅怀先烈丰功伟绩,传承发扬革命精神,激励全县党员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典型意义】

烈士纪念设施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历史见证。检察机关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发现烈士陵园保护问题,邀请志愿者参与公益诉讼办案环节,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线索提报、磋商研讨、整改评估等方面的作用,推动解决因政府机构改革,工作职责交接过渡不畅问题,以办案实效回应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的社会关切,捍卫英雄烈士荣光。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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