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副院长李会民担任审判长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年初到2018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陕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陕西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货款兑付、签订承包合同等方面为卫某某、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59万元。
公诉人、辩护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9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犯罪所得,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人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辩论。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积极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