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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领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时间:2020-04-09 作者: 通讯员 刘莹 来源:白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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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并非只有贩卖、吸食毒品才是犯罪,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近日,白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白水县公安局缉毒民警于2019年9月30日,在白水县城关镇一民房将问某某、刘某某、景某某抓获,从问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毒品一包。经调查,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借住高某某(朋友)家的民房(城关镇一民房)中容留问某某、景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后第二天早上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19年9月上旬,被告人刘某某在白水县城关镇自己家中容留问某某、景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2019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所开的小车上容留景某某吸食海洛因。被告人刘某某对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为一般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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