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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诈骗钱财获刑六个月
时间:2020-04-09 作者: 通讯员 刘莹 来源:白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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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刘莹)以现金换微信红包、为单位买烟等为由,男子六次骗取他人钱财共计8100元。近日,白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诈骗案件,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8100元,退还各被害人。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办理纯净水代理点为由分七次骗取李某某现金500元,微信转账3400元,共骗取3900元;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白水县城关镇人民路一轮胎行以现金换微信红包为由,骗取杨某甲微信转账400元后逃离;2019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白水县尧禾镇街道一餐厅以现金换微信红包为由,骗取薛某某微信转账600元后逃离;2019年9月10日早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白水县西固镇街道一综合超市以为西固镇政府某办公室买烟为由,骗取陈某某5条黄芙蓉王香烟后逃离,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250元;2019年9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白水县杜康镇大杨街道一百货商店,以为杜康镇某办公室买烟为由,骗取杨某乙5条黄芙蓉王香烟后逃离,经白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条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250元;2019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白水县杜康镇石狮村小学广场附近以现金换微信红包为由,骗取问某某支付宝700元后逃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诈骗作案六次,诈骗数额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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