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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荔法院:车祸猛于虎,安全应为先
时间:2019-08-21 作者: 通讯员 张妍 来源:大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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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张妍)近日,大荔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

2018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持“B2” 型驾驶证驾驶一辆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94KM+592M(石槽十字)时,撞于前方同方向的一辆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该轿车失控后又与相对方向的一辆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凯迪拉克轿车乘坐人刘某当场死亡,被告人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后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噩耗传来之后,被害人刘某的妻子第一时间赶到医院,望着自己丈夫的遗体,一时间眼前发黑,瘫倒在地。她脑海中第一浮现的是牙牙学语的孩子以及满头银发的父母。她不知道甚至不敢想今后的生活。

不久,年迈的父母抱着孩子也赶了过来,明明白天还在叮嘱自己要照顾好身体的儿子,现在却一动不动的躺在那里,情绪一瞬间爆发扑在病床面前嚎啕大哭,质问老天为什么要让自己体会这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此时怀里的孩子睡眼惺忪并不能理解自己的奶奶为什么哭的这么伤心,懂事的用自己的小手擦拭着奶奶的眼泪。奶奶看着这么懂事的孙子哭的更伤心了。有时候一个家庭被毁就在一瞬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宽处罚,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不再涉判。

综合考量上述情节,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在此强烈呼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车祸猛于虎,安全应为先。不要心存侥幸,逞一时之快,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置于危险境地,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也要对他人的人生负责。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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