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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须谨慎 追偿要及时
时间:2019-04-25 作者: 通讯员 李翀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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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翀)仗义为朋友作担保,结果朋友借钱后不还,连带保证人代为还款后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韩城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依法支持了连带保证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4月,被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向韩城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原告李某为其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为刘某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7月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偿还了本金600万元,剩余本金400万元被告刘某无力偿还,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前还清本息共500万元。然而,到期后小贷公司还是没有等来刘某的还款,遂向担保人李某发了催收贷款通知书,无奈之下,李某代为偿还了该笔借款,此后刘某一直未向李某偿还担保代偿款及资金占用费,故李某将刘某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为被告刘某承担500万元的担保责任后,向被告刘某追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还原告李某500万元代偿款。

法官普法: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和刘某是保证担保关系,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债权人与保证人李某之间而言,形式上属于清偿自己的债务,但对债务人刘某与保证人李某之间的关系而言,实际上属于代为清偿他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李某诉刘某给付其代偿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

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时常有介绍人、见证人的存在,但是作为保证人时,一定要谨慎。因为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的义务或者没有还款的能力,出借人就可向保证人主张归还该借款。因此,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一定要多加留心,一旦出现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保证人代为清场后,也要积极行使自己的追偿权,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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