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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 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时间:2016-08-10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 魏鸿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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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 魏鸿)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被告的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是二人婚后所借。白水法院经审理后,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被告高某、贺某因养殖需资金周转,经中间人石某介绍,原告侯某将其现金50000元交给石某,石某将该5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高某,同年8月5日被告高某、贺某向原告侯某出示借条一张,约定月息为750元即月利率为1.5%,并提供了二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高某按季度分四次支付利息9000元,利息清至2014年8月4日。从2014年8月5日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清偿本金及利息,为此诉至法院。被告高某与贺某于2013年3月8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高某、贺某夫妻二人向原告侯某借现金50000元,依法应予清偿,并从2014年8月5日按双方之间约定利率承担利息。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侯某借款5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8月5日起至清结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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