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陈德安)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关押,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去年以来,渭南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在三个基层院开展了 试点,取得了一定效果。但通过调研分析,认为该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三方面问题,不同程度制约和影响了司法实践效果,应予重视。
一是受传统惯性思维束缚,导致制度执行“打折扣”。受“构罪即捕、一捕到底”的传统惯性思维影响,部分办案人员习惯于重诉讼保证,轻人权保障,认为 审查批准逮捕环节已经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逮捕之后再审查存在工作重复性,意义不大。即使开展审查,主观上也存在消极情绪,审查过程不细致、敷衍了事, 导致一些羁押必要性不大,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仍被羁押,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2254人,仅对29人采取变 更强制措施,仅占批捕总人数的0.84%。
二是部门之间权责不清,导致制度执行“见效难”。一方面,检察机关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案卷即移送至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此后侦查机关几乎不会主动 将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检察机关因案多人少也不常主动进行捕后跟踪,对案件后期的发展和变化动态掌握较少。另一方面,《刑事诉讼规则》 虽然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监所检察三部门分别在不同阶段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但这一规定比较宽泛,不够详尽,在出现“共同管辖”情形时易发 生相互推诿和扯皮情况,导致审查制度不能落实到位。
三是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制度执行“空泛化”。《刑事诉讼规则》并未对检察机关应当在逮捕后的哪个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明确规定,且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和审查期限等规定过于笼统,在具体操作上缺乏法律依据。加之对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后,对认为不必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的,检察机关仅能“建议”有关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导致对办案机关缺乏强制约束 力。
市检察机关就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要更新监督理念。要强化办案人员人权保障意识,切实转变传统办案理念,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履 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审查过程当中,应适当扩大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以充分发挥逮捕替代措施方面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
二要加强衔接沟通。检察机关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后续跟踪对接,并进一步加强内部信息共享,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要做好对案件进展、重要情况的联系沟通,积极构建切实有效的信息交流机制,共同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三要完善制度规定。进一步规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细化审查启动时间,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期限等方面规定,做到既保障侦查机关的侦 查,又能最大程度避免犯罪嫌疑人过长时间羁押。同时建议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从建议性审查走向决定性审查转变,以增强审查结果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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