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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隐瞒病情、故意瞒报行程信息、妨害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行为(图)
时间:2022-10-11 作者: 记者 刘凡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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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前疫情防控相关情况。记者 刘凡 摄

陕西网讯(记者 刘凡)10月11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前疫情防控相关情况。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就不主动参与核酸检测、故意隐瞒行程、参加聚集性活动、造谣传谣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举措进行通报。

据张永平介绍,对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参加聚集活动的,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配合卫健部门,全力做好高速路口、主要交通干道疫情查验点的治安秩序维护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严密落实“外防输入”防控措施;按照“早、快、严、细、实、准”要求,快速高效、全面精准做好流调溯源工作,以最快速度遏制疫情传播风险;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渭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公布不主动参与核酸检测、故意隐瞒行程等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举措。记者 刘凡 摄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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