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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打击隐瞒病情、故意瞒报行程信息、妨害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22-08-19 作者: 记者 刘凡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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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前疫情防控有关情况。记者 刘凡 摄

陕西网讯(记者 刘凡)8月19日,渭南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当前疫情防控有关情况。8月18日,渭南市新增1例确诊病例(渭南高新区报告)3例无症状感染者(渭南经开区2例,潼关县1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通报了公安经开分局对本土无症状感染者1张某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的基本情况,并就疫情期间相关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答记者问。

经查,2022年8月12日张某自省外中高风险地区返渭后,隐瞒行程,未按规定履行报备手续,未履行疫情防控个人责任,造成社会面传播的严重后果,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永平介绍疫情期间相关违法行为处理情况。记者 刘凡 摄

记者:对隐瞒中高风险旅居史,或者散布涉疫谣言的人,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方面的政策是怎样的?

张永平:今年1月份发布的《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社会面治安管控的通告》中明确规定了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渭人员或者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瞒报、谎报健康情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或者拒不接受检疫排查、隔离观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公安机关对入渭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以及群众性聚集性活动的管理政策是什么?

张永平:在入渭通道疫情防控服务点、社区、村庄、医院、宾馆、商业超市、药店等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扫描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社会公众活动经营场所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灯会、联欢会等大型群众性聚集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及规定,聚众操办婚丧嫁娶事宜,造成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人员最高可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请广大群众主动配合防疫工作,自觉遵守防疫规定,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对不遵守防疫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陈冰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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