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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林场引发矛盾 经营权人讨说法
时间:2019-12-10 作者: 通讯员 李蔚珍 来源:白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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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蔚珍)原告陈某要求确认被告石谋与被告马某于2013年6月份签订的《林地转包协议》无效。二被告认为他们于2013年7月重新签订林地转包协议已将上述协议作废,应驳回原告的诉请。近日,白水法院审结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上述请求。

2001年原告陈某与被告石某各自出资10000元承包本县杜康镇康家卫村老虎沟林场,承包期限为50年。在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发生争议,自2009年因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始诉讼,本省三级法院经原审、上诉、再审等诉讼程序,后于2013年6月份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石某自愿将其经营的老虎沟林地归原告陈某承包经营。2013年8原告陈某之妻与被告石某签订确认双方林地地界的协议,同年9月白水县林业局向原告颁发林权证。期间,2013年6月被告石某与被告马某签订《林地转包协议》,将老虎沟林地东半部分转包给被告马某,后二被告因该转包协议与上述调解内容相冲突,便于2013年7月重新签订第二份《林地转包协议》,载明将二被告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作废,第二份协议内容再未涉及被告石某已经自愿给原告陈某的老虎沟林地。事实上2013年6月13日之后老虎沟林地一直由原告承包、经营、收益,二被告从未妨碍原告对该林地的正常承包经营活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老虎沟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石某违反财产只能由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在权利人追认前,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二被告签订第二份协议将自认为有效的第一份协议作废,并不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第一份协议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原告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但原告只能要求确认第一份转包协议中处分与其承包经营权相关的老虎沟林地的部分无效。

法官说法:确认合同无效是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欲发生私法效果合同的根本否定,无效合同不应履行。二被告认定所签第一份协议有效,且基于有效作出合同解除的处理,未有公权力即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定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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