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强可) 2019年4月12日早10时许阮某甲、阮某乙姐妹二人,到韩城法院执行局二楼某办公室找到原审判案件承办法官申请退还诉讼费,法官向其解释因工作岗位调整,该项手续应找原审判业务庭室办理,并告知其办公地点。因案外人阮某甲因对之前其妹阮某乙的离婚案件处理结果不满,大声喧哗、滞留哄闹,整个过程中侮辱、谩骂、诽谤办案法官,执行局工作人员及时劝阻并耐心为其解释,案外人阮某甲根本不听劝阻,拒不离开,气焰嚣张,态度蛮横。执行局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法警处置,经法警劝阻仍然无效,继而引起周围不明事情原委的其他案件当事人围观,致使正常的办案办公活动无法继续进行,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在法警对其带离现场的过程中,阮某甲抠挠、咬伤两名法警。鉴于阮某甲的恶劣违法行为,韩城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拘留十日,维护法律尊严。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妨害司法行为】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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