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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诉请生母履行监护职责获支持
时间:2016-09-26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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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近日,白水法院西固法庭受理了一起特殊案件,未成年人田某将自己的母亲邓某告上法庭,要求母亲履行对自己的监护职责。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红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之父田某某与被告邓某于2004年10月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7月29日生下原告, 2007年8月29日被告邓某与田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田某某因病去世后,被告邓某便离家出走,2014年被告邓某改嫁后,原告田某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由于田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多方诊治未见好转,现在休学在家,目前田某的祖父母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已经无法对原告尽到抚养和监护的责任,故诉至法院。

被告邓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白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视为主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原告系被告与田某某之子,现田某某因病去世,原告之母理应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承担起对原告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对其进行监护的诉请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原告田某由被告邓某进行监护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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