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首页 >舆情回应 >正文
死亡赔偿金分配起纠纷 法院依法明确分割
时间:2016-09-2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来源:渭南政法网
【字体: 打印

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付蒙娇家住陕西白水县的麻二在陕北一煤矿上班时发生事故死亡,矿方一次性赔偿麻某某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4万元。面对这笔款项的分割,麻二之子麻某对分割有异议,因此诉至白水法院,要求对麻二的死亡赔偿金应参与分配人员进行确认并按照应参与分配人员进行重新分配。白水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死亡赔偿金做出了合法分配,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麻某、被告麻欣之父,被告麻某某、张某之子麻二于2015年12月1日在陕北一煤矿上班时发生事故死亡。随后,经第三人麻大及其亲属和矿方协商,达成矿方一次性赔偿麻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4万元(赔偿金当时赔偿对象包括原被告共六人,但未有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该赔偿金由第三人麻大领取后,其中的7.5万元已用于丧葬事宜,6.5万元已用于清偿麻二所欠债务。对剩余的120万元进行了分配,分给被告麻二的父母麻某某、张某各15万元,被告王某40万元,被告麻欣18.3万元,被告田某13.3万元,原告麻某18.4万元。以上,原告麻某的分配款由被告麻某某保管,被告麻欣、被告田某及被告王某的分配款共计71.6万元由被告王某领取,其余均各自领取。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扣除丧葬费6.5万元和清偿债务的7.5万元,对其余的120万元进行分配。另查明,原告麻某系麻二与前妻之子,一直随麻二生活。被告王某与麻二同居生活十年(未领取结婚证),被告田某系王某与前夫之女,与王某、麻二共同生活近十年,被告麻欣系被告王某与麻二之女,被告麻某某、被告张某共有4个儿女;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2015年陕西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343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死亡,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遗产。本案中参与分配的近亲属为原告麻某、被告麻欣、被告麻某某、被告张某。关于被告王某,其与麻二确是多年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但俩人并未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不属近亲属范围,但考虑到赔偿金赔偿对象包括被告王某及被告田某,被告王某与麻二及子女共同生活 10年,尽到了抚育幼子、照顾家庭、孝敬老人的责任,从社会公序良俗及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的规定,酌情从死亡赔偿款中分给较少部分。关于被告田某,不属于近亲属,但因田某与王某和麻二共同生活近十年,系麻二生前被抚养人,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生活紧密,应酌情分给较少赔偿金。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同赔偿麻二工亡赔偿金134万元,并从其中扣除丧葬费及已清偿的债务,对剩余的120万元进行分配,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麻某享有273045.85元;被告麻某某享有144220元;被告张某享有144220元;被告王某享有10万元;被告田某享有5万元;被告麻欣享有488514.15元; 2、被告王某已领取的赔偿金71.6万元,其中10万元归王某所有,其中488514.15元归麻欣所有,其中5万元返还被告田某,剩余77485.85元返还原告麻某; 3、被告麻某某、被告张某各从已领取的15万元中各退5780元返还给原告麻某归麻某所有; 4、被告麻某某替原告麻某代领的18.6万元返还与原告麻某,归原告麻某所有; 5、被告王某系被告麻欣的法定监护人,被告麻欣享有的所得,由被告王某代管。

法官释法:本案中,原、被告均认同赔偿麻二工亡赔偿金134万元,并从其中扣除丧葬费及已清偿的债务,对剩余的120万元进行分配。该笔赔偿款未具体说明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妥善分配此款,应先确认麻二生前工资标准及工亡后需供养的对象,然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出麻二的工亡保险待遇。麻二生前在榆林地区从事煤矿工作,因未有工资发放单,其月工资参照2015年陕西省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宜即每月4343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麻某某工亡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除去丧葬费,即分配的项目为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是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在该职工死亡后所获得的抚恤金。该抚恤金有专门的给付对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对被告麻欣可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无异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滚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麻欣领取抚恤金为4343元/月×30%×127月=165468.3元。关于被告麻某某、被告张某俩人共育有4个儿女,每个儿女都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二被告不是依靠麻XXX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故二被告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系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死者的近亲属(原告麻某、被告麻某某、被告张某、被告麻欣)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共有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28844元/年×20年)可按公平原则均等分配,即每人可得144220元(576880÷4)。

三、麻二因公死亡所获得的一次性赔偿金有134万元,扣除丧葬费6.5万元、已清付债务7.5万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后,还剩余457651.7元。对于该笔款项,结合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生活紧密程度、感情疏远程度以及结合麻XXX家庭成员的实际生活需要,从公平合理角度考虑进行分配。此案中,1、被告麻欣年幼,今后的成长、学业路途漫长,必须需要支付大量的费用。因此,麻欣的生活与麻二联系更加亲密,对父亲的依赖性也更强;2、被告麻某某、被告张某共育有4个子女,俩人从麻二的赔偿金中可以获得的分配款288440元,就当地经济水平而言,基本可以满足麻二生前应尽赡养义务的份额;3、对于同居10年的女友被告王某,其与麻二生育一女即被告麻欣。十年来,其在家庭中担负着妻子的义务,为了照顾麻二和子女未在外工作,在家辛苦操劳,家庭和睦,麻二死亡对被告王某影响巨大,应酌情分给一定赔偿款;4、对于王某与其前夫的女儿即被告田某,因田某与王某和麻二共同生活近十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酌情给予分配赔偿金;5、原告麻某与父亲麻二的生活很亲密,应给予合适分配。综合考虑以上几点,本院酌情考虑剩余赔偿金即457651.7元,先分给被告麻欣 5万元,分给被告王某10万元,分给田某5万元,其他257651.7元由麻某和麻欣双方平分即每人分得128825.85元。被告麻欣未成年,其分配所得,应由其监护人被告王某代管。遂作出如上判决。

注:文中均为化名


]

“五四”青年节,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详细]

2月24日,元宵佳节,按照省公安厅统一安排部署,渭南市公安局从当日早8时至24时,在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