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苏智彬)近日,蒲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对一起妨碍公务案件进行了审理,以妨害公务罪宣告被告人畅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庭审现场二人流着悔恨的眼泪,均表示自己当时皆因“酒后乱性”,不应如此冲动。
据检方介绍,7月20日下午,蒲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接到群众报警,报警人称有人在酒店闹事,砸东西打人,请求警方派人前往处理,孙镇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工作人员向民警指出就是这几人故意损坏门禁系统并且打伤了几名酒店保安,民警随即上前依法对其进行调查盘问。可刚一开口,人群里的其中2名男子就借着酒劲,开始大吵大闹,威胁民警不要多管闲事,并且故意刁难、谩骂、侮辱、殴打民警,抢夺执法记录仪,气焰极其嚣张,并致使民警受伤。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检方提醒: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后违法犯罪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为有效防止酒后违法犯罪的发生,人们应充分认识酗酒的危害性,不要因为一时贪杯,误入歧途,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