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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未约定利率 利率诉请不予支持
时间:2016-08-0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吴志祥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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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吴志祥)男子多次借款给他人,因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官司打到法院。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男子要求清偿借款的请求,但对于其要求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清偿自欠款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的请求未予支持

2009年7月至2013年年底,被告权某先后多次从原告石某处借款44070元,并向石某出具了借条,经原告石某多次催要,被告权某还款5000元,剩余3907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起诉被告偿还3907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借款期间利息的诉请,因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率,不予支持。利率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被告需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被告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权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石某欠款3907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3月4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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