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被告人以不同身份的角色扮演,利用人们爱占小便宜的人性弱点,用低价兑换常人难辨价值外币的手法,专门在长途大巴上结伙设局实施流动诈骗,作案多起致多人上当受骗,共计诈骗14074元。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获得刑事处罚。
近期,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秘鲁币兑换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五名兑换外币的骗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同时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26日早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朱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窜至大荔县地运司,乘大荔至咸阳的一辆大巴车,当车行至108国道洛河桥附近,被告人朱某某假扮傻子向乘客炫耀外币,李某某假扮当兵的、王某某假扮银行工作人员与肖某某共同配合,用一张秘鲁外币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0元。
2、2013年7月9日早8时,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窜至西安万寿路车站,乘坐西安至洛南的大巴车,当车行至蓝田县境内,由被告人李某刚装傻子向乘客炫耀外币,被告人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朱某某四人演双簧,用诱骗乘客兑换外币的方式,骗走被害人刘某某金项链一条、西维牌手机一部,骗走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600元。
3、2013年7月10日早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刚窜至大荔至咸阳的陕E96949号大巴车上,由李某刚在车上扮傻子炫耀外币,由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演双簧,用诱骗乘客兑换外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王某莉人民币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李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五名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的犯罪过程中,均积极参加并实施犯罪行为,均为案件主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案件中的作用略大于其余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流窜作案三次,为多次诈骗,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在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为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刚有劣迹,予以酌定从重处罚;另外,本案五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了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