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冒充其为部队首长的战友,编造其和市领导熟悉,能办理入军校、安置工作等事实,骗取2名被害人共计30万余元。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经审理查明:1、2010年冬季,被告人郭某某化名张军,在大荔县同州广场锻炼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和被害人熟悉后,在2011年冬季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郭某某谎称认识渭南市的领导及部队上的领导,以给被害人张某某的儿媳安排工作为借口,先后多次从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2万元,所骗资金用于其个人挥霍和赌博。
2011年春季,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被害人张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孙某某。然后谎称和部队上的领导是战友,以给被害人孙某某的儿子调动到北京部队工作为由,先后三次从孙某某处骗取人民币8万元,所骗资金用于其个人挥霍和赌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大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