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裁定缓刑犯严某某撤销缓刑,即时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2012年9月5日,严某某因伤害致人重伤被大荔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念被告人严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面对法律的宽容,严某某不知感恩,更没有珍惜监外改造这个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间,2014年7月10日晚23时,严某某伙同另外一个年轻人在大荔县某酒店房间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冰毒,被大荔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查获。经询问,严某某对吸毒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以上情节,严某某被大荔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大荔县司法局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大荔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严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思悔改,参与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缓刑本来是法律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的一种宽大处理,但一些得到改过机会的缓刑人员并不
珍惜,缺乏悔过的诚心,认为法律的宽容是理所当然。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让被判缓刑的人端正自己的态度,感恩法律对自己的宽容,在缓刑期间改过自新,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