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手持一支制式单管猎枪在羌白镇羌西村村北附近地里打野鸡时,因枪声引来警车,遂将该“土枪”丢至草丛中,后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收缴。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邱某某所持制式单管猎枪能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邱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