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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时间:2013-11-22 作者: 陈勇强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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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基层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蒲县人民检察院政工调研科   陈勇强

长期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通过调研,结合山区基层检察机关实际,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一、诉讼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关系 
    诉讼监督是一个含义多样且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它可包括两重内涵:一是对各类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就此而言,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案件当事人、新闻媒体等主体均可以监督诉讼活动;二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监督法律的实施。就此而言,主要是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通过参与诉讼活动来监督法律的执行。作为检察机关进行的诉讼监督,就前一理解而言,规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工作范围和领域,即对各司法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予以专门监督;就后一理解而言,规定了监督的主要实现方式,即参与到诉讼活动中,以自身的诉讼行为来实现监督职能。换言之,“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宪法对检察机关这一国家机构的根本定性,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职能的具体途径,离开诉讼监督就无从开展专门法律监督,履行专门法律监督必须在诉讼监督中才能完成,二者如同表里,这里强调的是检察机关进行诉讼监督具有特殊性,如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就是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的全程监督,且主要是以诉讼行为的方式监督,与人大监督等有所不同。因此,这并非意味着检察机关应当垄断诉讼监督职责,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公民监督、司法和执法机关自身内部监督等都是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且有效的途径。 
二、山区基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来维护司法公正。但由于法律设置等方面的原因,山区基层检察机关在实施监督时缺乏有力的制约措施,被监督者经常设置种种障碍逃避监督。当前各项诉讼监督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有:
    (一)立法规定过于原则
    与公诉权或职务犯罪侦查权相比,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原则,特别是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现有的法律规定更是缺乏具体执行性,致使司法实践中,检法两院对此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甚至出现了法院出台的一些司法解释排除了检察机关对执行、调解等方面的监督,出现了被监督者给监督者确定监督范围、确定监督事项的不正常现象。在侦查监督上,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未明确赋予检察官引导、指挥侦查权,致使在工作中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在立案监督上,同步监督缺少依据,被监督对象消极对待,监督措施上缺乏刚性,公安机关有些案件甚至是能结案了才进行立案。
    (二)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主观上,检察人员中仍然存在碍于情面、得过且过、强调配合、轻视监督的思想观念,近而产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怕得罪人、怕影响关系的错误认识。如在审判监督方面,认为法院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道工序,改不改也是法院最终说了算,加之检、法两家关系不错,配合默契,强力监督担心适得其反。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思想,导致监督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诉讼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三)监督的宣传不够
    由于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目的、性质、意义、做法、成效不甚了解,一些群众甚至还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不懂得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具备法律维权的意识,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不太了解。由于以上这些原因,直接导致案源枯竭,使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与法律要求形成一定距离,同时也制约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强化山区基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现实途径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同时,在体制机制上,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既有制度上的依据,也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一)充分发挥抗诉职能,强化抗诉意识,提高抗诉质量
    1、提高对检察机关性质的认识,强化抗诉监督意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基层检察人员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基本职能,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公平意识、公正意识,要树立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不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就是失职的理念,强化实施监督和抗诉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观念。
    2、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切实转变抗诉观念。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坚持“三个至上”,克服抗诉会影响检法关系,不敢抗诉、不愿抗诉的畏难心理;克服对法院抗诉只抗实体,不抗程序的错误心态;克服只抗诉量刑畸轻,而不对量刑畸重案件实施抗诉的错误做法,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提高业务水平,加大审查力度,强化庭外调查研究。一是在审查中,牢牢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二是加大对审判活动监督力度,对整个审判活动全程监督,体现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并重。三是认真学习并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抗诉案件的标准,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四是树立全局性的监督观念,及时介入,同步监督。五是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对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及抗诉成功的案件进行汇总,总结经验得失。
    基层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要在监督上形成合力,形成监督一体化机制,克服只有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才对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片面观念,充分运用整个控告申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监督系统。如在受理控告、检举中发现某审判活动中存在问题,控申部门应及时整理汇总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及时共享信息,部门间协同配合,为抗诉、查办职务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二)加大内部制度完善和改革力度,发挥监督的应有效能
    1、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应当突出重点,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中,既要注意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消极侦查、违法撤案等放纵犯罪问题,又要重视监督纠正违法立案、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等侵犯人权的问题。在审判监督中,要坚决纠正裁判不公、罚不当罪、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要重点监督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留所服刑、变相超期羁押、侵犯在押人员权益等问题。
    2、加强内部协作。强化诉讼监督,可以借鉴职务犯罪侦查的成功模式,建立和完善诉讼监督一体化机制,形成整体联动的诉讼监督格局。一要加强上下两级院之间的沟通联系。市院要加大对基层院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排除监督的阻力和干扰。基层院要坚持重大监督事项向市院请示汇报制度、一般监督事项报市院备案审查制度,以加强审查把关。如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对法院量刑不当的案件特别是无罪判决案件的抗诉,均要及时向市院请示和汇报,针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中的一般违法情形所发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有关机关的整改回复等也要及时报市院备案审查。二要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侦监、公诉、监所三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通报情况,联手对刑事诉讼全过程开展监督,防止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现象发生。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要将掌握的有关诉讼监督线索及时向侦监、公诉、监所和民行部门移交,拓宽监督案源渠道,必要时要协助监所和民行部门对隐藏在诉讼活动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要通过团结协作,将各部门的分散监督变为联合监督,构筑“大监督”的格局,形成监督合力。
    3、完善考核办法。要把完善诉讼监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摆在与打击刑事犯罪和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上,通过办案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实施有效监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而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故对办案质量的考核必须改变,改变过去以胜诉论英雄的模式,探索建立以监督效果、群众满意度为依据的考评机制,鼓励检察人员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统一。
    (三)加强外部联系、拓宽监督渠道
    1、健全与公安、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议事规则。通过联席会议达到消除分歧、信息共享、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的效果,最终使监督能落到实处,发挥作用,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工作制度,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的出台,联席会议发布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值得借鉴和推广。
    2、争取党委、人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支持。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对诉讼活动加大执法检查,开展执法评议,并使之成为党委、人大经常性的工作。
    3、充分发挥诉讼当事人的作用。利用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点,畅通控申渠道,听取其意见,掌握我们办案环节以外的情况,为开展监督增加途径。
    4、加强与新闻媒体、信访等部门的联系。充分利用检务公开平台和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诉讼监督氛围。结合普法教育活动,积极开展诉讼监督知识培训、法律讲座、以案释法和送法下乡等活动,宣传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工作性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同时,针对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创新工作,促进诉讼监督取得新成效。
    总之,诉讼监督工作是新形势下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宗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

通讯地址:蒲县东大街蒲县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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