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区矫正工作方式的创新
绛县司法局局长 任和辰
绛县司法局调研员 张志善
如何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方式?这是每个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认真思考和严肃对待的问题。我们绛县司法局在多年的实践中,坚持区别情况 有的放矢,通过“五化”举措:即教育转化,提升法制观念;引导净化,促进人格塑造;帮助感化,实施心理医治;惩戒强化,矫正不良行为;控制硬化,预防重新犯罪;从而使这项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山西日报》《山西政法》均以较大篇幅发表了我们的做法和体会,引起较大反响。这或许能给大家一定的启示和借鉴。
教育转化—提升法制观念
现代刑罚理论认为,刑罚具有教育性。而按照教育原理,所有教育都应是分类实施。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也必须要遵循教育的原理,实施分类、分阶段教育。所谓分类教育,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如根据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犯罪类别等进行分类,然后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如诈骗、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财产类犯罪,多是道德偏差导致其犯罪,违法犯罪是道德底线的突破。对这类矫正对象就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劳动意识和价值观培养教育、奉献教育、高尚人格教育,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的职业道德教育,矫正其出现偏差的道德体系。所谓分阶段教育,则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矫正对象接受矫正后两个月内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一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入矫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存在的自卑、封闭、逆反等特点和行为上存在的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状况,教育内容要着重对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纪律进行教育,社区矫正性质、任务、方法的教育,及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教育。常规教育阶段,则针对服刑人员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需求较多,教育内容转为思想、法制、文化、职业技能、劳动养成等教育。解矫前教育阶段,针对矫正对象在行为和心理上存在的松散、应付的特点,教育内容应转变为形势、理想、前途教育。
基此认识,我们绛县司法局这些年来对本社区服刑人员,坚持每月的1日和15日,运用灵活多样的教育手段,进行有效的教育。同时,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有的放矢地进行管理教育。在初始教育阶段,通过发放学习资料、集中辅导等,使社区服刑人员明确什么是社区矫正,为什么要接受社区矫正和应如何接受社区矫正;在常规教育阶段,通过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劳动养成教育等,使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升;在解矫教育阶段,通过个别谈话,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指明其解矫后应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并走访其家庭,通报其不足之处,使他们的家庭在其解矫后督促其改正。将思想教育贯穿到服刑人员矫正的全过程,使之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
引导净化—促进人格塑造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我们认识到 :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刑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并不因此而完全泯灭,仍不同程度地具有人的善良、责任、尊严等基本属性。鉴此,在管理中,应将社区对象视为有独立、有价值、有尊严的个体,通过关怀对方,真诚沟通,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接受改造,形成健康人格,拾回重新做人的自信心。同时,针对社区矫正对象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学习兴趣不大的实际,必须在教育的形式、内容上下功夫,注意契合矫正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开展丰富多样的矫正教育活动。在教育的形式上,可以寓教于乐,善于引领矫正对象。如带他们看有教育意义的电影,到革命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到博物馆参观学习;举办座谈会、联欢会,为服刑人员倾诉烦恼和分享喜悦搭建平台,让他们学习分担别人的痛苦分享他人的喜悦,在此过程中也学习如何理解和体谅他人。学习方式可以个别辅导,也可以集体学习。在学习的内容上,可以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需求及犯罪原因,分别为他们提供法律、思想道德、社会保障政策、心理健康、文化素质、情趣培养等教育,其中最主要的是各种职业技能教育,为其立足社会奠定基础。
如,我县安峪村矫正对象王某,因犯包庇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三缓五。原因是她的一个同学夫妻俩因重伤害致人死亡,在她家躲了一夜。案发后,公安人员找到她,她为了避事,矢口否认此事,构成包庇罪被判刑。虽是缓刑,但她总觉得低人半截,抬不起头来,加之公安、检察干警不时到她在曲沃县开的洗脚店里了解案情、走访其改造情况,使周围人不由得对其店产生看法,以至门店冷落,生意萧条。王某 沮丧透顶,连死的念头都有了。社区矫正工作铺开后,安峪司法所所长郭峰多次找到王某,推心置腹地与其谈心。王某抱屈地说:“我尽管让同学住了一夜,但我并不知道她犯了事,冤枉啊!”郭峰对她讲:“你不知情让同学留宿不为错,但公安人员询问时你却否认了此事,不是包庇又是什么?”接着,寓法于情,掰开揉碎,又给她讲了好多为人处世、守法办事的道理,终使王某打消了悲观厌世的消极情绪,振作精神,苦心经营,使洗脚店起死回生,每月收入达五千元以上。杨村41岁的周某,2008年10月因交通肇事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三缓四,并赔偿受害人家属10万余元,由于其本人系招婿,致使其家庭成员对他产生怨气,周某也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整日四处漂泊,消极打发时光。派出所移交后,开初我们怎么也找不到周某,后经过多方努力,终打听到其下落,原来周某在沁水县一亲戚处。司法所长龚瑞一方面与其家属谈心,打消他们的怨气,取得其配合;另一方面,经多次电话谈心,积极与周某沟通,消除其思想顾虑,通过反复工作,将周某叫了回来。接着,针对其擅长装修的特点,又及时给他找到了建筑工程装修活计,使之月收入2000元左右。现在周某思想稳定,家庭和睦,自觉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义务。
帮助感化—实施心理医治
社区矫正中很多服刑人员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只是脾气暴躁、情绪一时失控等个性不良造成的;还有一些未成年犯是因为在单亲家庭缺乏关爱和温暖,对生活理解发生偏差而犯罪;也有些罪犯是由于世界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受不良思想意识、亚文化的影响,心理不稳定甚至扭曲而走上犯罪道路。认知偏差等心理问题造成的犯罪必须要进行心理治疗。因此,在服刑人员中普及心理知识,开展心理咨询,重视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是教育矫正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服刑人员一入矫,司法所就应当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测试。发现有心理问题,及时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或心理治疗,同时找出形成其不良心理的原因,根治诱因。教育的方式可以是在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中加入心理治疗项目,也可以是在集体教育活动中对矫正对象给予特殊的关注和引导,逐步培养矫正对象形成健康的心理和良好的人格。
这些年来,我们正是这样做的。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的同时,更多的注重给予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的积极帮助,从而感化了其思想,融化了其心中的冰垒,使之更深刻的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如,城内村26岁的杜某,2007年5月因交通肇事罪被绛县人民法院判一缓二,产生自卑思想,就连自己的修车手艺也扔到一边,整天浑浑噩噩地打发日子,导致家庭寅吃卯粮,债台高筑,妻子整天吵闹着要和他离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古绛所所长曹建水了解到这一情况,针对邢某会修车的一技之长,在对其进行思想教育的同时,不厌其烦地往返于路村、乔村和县城等汽车修理店,经过多方通融, 为其找到汽车修理的活儿,杜某干了7个月,净赚7800元。感动得杜某热泪盈眶:“不是古绛司法所及时雨般的帮助,哪会有我今天的日子!”从此,思想汇报更加主动,劳动改造更为积极,就像换了个人儿。妻子与其和好如初,二人同心协力,齐奔致富之路。
惩戒强化—矫正不良行为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大都能服从监管,接受改造,但也有个别人员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推脱司法所或矫正中心举行的各种矫正活动等问题。对此,必须通过惩戒强化,矫正其不良行为。首先,建立切实可行的矫正对象行为目标和行为规则,以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尤其是个案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则。
其次,建立矫正对象不服从监督管理制度的强制制度。对违反监督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惩戒。如,我县对本社区服刑人员制订了“七项规定”:即每周向乡镇司法所电话汇报活动情况一次;每月到乡镇司法所报到并书面汇报思想活动情况一次;每月接受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一次,每月接受个别谈话教育不少于一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2小时;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当天不回来的,应当报告乡镇司法所备案;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离开绛县地区,对确需外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应当由所在家庭或村(居)委会作书面担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行政惩戒和司法惩戒,使矫正对象切实感到承受刑法的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如,孙王村王某因金融诈骗,被绛县人民法院判三缓五。在狱外服缓刑期间,他接收了其父开办的铸造厂。仗着企业资本雄厚,他自以为财大气粗,唯我独尊,谁也不服。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王某被移交司法行政部门管教。根据矫正制度,王某必须如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学习和公益劳动。然而,王某对司法所的矫正制度置若罔闻,不予理会。对此,司法所毫不客气,将其纳入“严管”对象行列,下达了《严管通知书》,强令其接受了公益劳动和学习教育,从而使之认识到自己是带罪服刑之人,只有规规矩矩改造的义务,不能有任何抗拒管理的行为,原来趾高气扬的嚣张劲儿没了,取而代之的是老老实实的服从管教,彻底改邪归正,告别灰暗的过去。
控制硬化—预防重新犯罪
对社区服刑对象,为预防其重新犯罪,必须硬化控制措施。对于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关义务者,应通过有关程序调整原来的非监禁刑判决,对罪犯易科拘役,从而使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保持必要的张力,督促罪犯积极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规则与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
我们绛县按照低、中、高强度管理标准,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A、B、C三个类型,分别进行管控。比如,对C类人员,要求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到一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两次;每月交两份思想汇报;每月必须参加不少于十二个小时的公益劳动。使这些矫正对象始终处于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效地防止了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如,冯村岭村的张某在安峪派出所当协警时,2006年8月因徇私枉法被判二缓三。该张凭藉自己曾当过“警察”,想当年耀武扬威,何等气势?如今虽虎落平川,但身倒威不倒,一点不服软,对矫正制度熟视无睹,不理不睬。针对其表现,安峪司法所将其纳入“严管”对象之列,责成专人“一对一”地跟踪矫正,按照强度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其活动,终使其认罪服法,在洗心革面的改造中,不但自觉服从管教,而且还主动缴出了其任职期间曾经隐匿的一份被矫正人员档案。再如,古绛镇路村张某2008年9月因信用卡诈骗被盐湖区法院判三缓四,2009年4月由绛县司法局接管。开初,基本能服从监管,但2012年以来,张某却出现不履行矫正义务和不请假外出的现象,经司法行政机关数次警告仍不改正。为此,我局根据有关法律,于8月3日向盐湖区法院送达了对张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很快接到盐湖区法院的回复:对张某撤销缓刑,决定将其逮捕,上网追逃。这样,使矫正对象的行踪始终处在矫正组织严控之下,有效地防止了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办法对头,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社区内117名矫正对象无一脱管、漏管、失控,正逐步弃恶从善,脱胎换骨,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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