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涉罪未成年人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吕晓春 陈琼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与成年人相比有其独特性,由于其身体发育加快,精力旺盛,心理上也逐渐由幼稚转为成熟的过渡期,容易感情冲动,缺乏自制力而导致犯罪。鉴于这些特点,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特别的诉讼程序是非常必要的。实行捕、诉一体化,有利于主办检察官充分了解案情,也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更专业地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捕诉工作,更有力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关 键 词:未成年人犯罪 捕诉一体化 工作机制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及原因
未成年人是一个容易接受新事物,思想活跃的特殊群体,他们外表像大人,但情感、社会性方面还不够成熟,整体上还缺乏调节和控制心理活动的能力。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犯罪的严重性、暴力性日益突出。形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心理特征和原因不外于以下几种:
(一)大多数未成年犯存在错误、颠倒的道德概念和法制观念。
(二)未成年犯社会性差,社会责任感和规范约束力差,无社会情感。
(三)未成年犯易为外界因素引诱,犯罪的偶发因素多。基于未成年人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等特点,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会迅速产生犯罪动机,他们的犯罪动机具有直观性,不一定是经过预谋和事先计划的。
(四)未成年犯喜好追求新奇、刺激,行事不计后果,情绪冲动大。这些未成年犯由于精神生活贫乏,对正当的学习、工作缺少兴趣或不能持久参加,往往觉得精神无聊,生活空虚。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为了追求刺激,不计后果实施犯罪。
(五)家庭的缺陷和交友的不慎也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检察机关建立捕诉一体化办案模式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批捕、起诉和刑罚执行监督等环节。要有效的实现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工作机构,一套专门的工作机制,一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的专门检察队伍,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集一身,全面履行未成年人犯罪检察职能。
(一)实行捕诉一体化有利于提高办理未成年案件司法效率
捕诉一体化要求同一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刑罚执行监督、案后走访工作由同一名承办人员办理,所以承办人在批捕阶段对案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的比较具体、透彻,相关法律文书也已经制作,到起诉阶段,除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重点审查外,其余部分已经掌握,审查起诉时只需稍加审查,对法律文书进行修改后,即可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避免了重复阅卷,优化了资源管理,提高了诉讼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实行捕诉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应当做到迅速简约。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案件在诉讼阶段停留的时间越长,越可能受到其他同监室人的危害。这是由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的智力和所受的教育、社会认知程度较之成年人均欠成熟,使之容易受到外界的腐蚀和毒害;同时,其可塑性也较强,通过我们的监督和走访,他们比成年犯罪人更容易矫治。实行捕、诉一体化,可以使案件审理时最大可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捕诉一体化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未成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通过捕诉一体化办案机制,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及时纠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使承办案件的人员有时间和精力更好的进行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教育工作。承办人员有更充裕的时间查清罪犯的个人情况、查清犯罪事实、查清犯罪动机目的;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见面,与所在学校见面,了解其平时学习、工作表现。从而全面的进行审查,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进一步做好预防工作,使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落到实处。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一体化的思考
(一)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办案模式
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两减少、两扩大”的精神融入工作机制,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的始终。
1、实施法定代理人到场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看得见的“监督”让未成年人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其认罪服法。
2、采用快速审理方式,有效地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质量,防止刑期倒挂现象,同时能够避免因羁押时间过长而导致的“交叉感染”,维护了失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以效率促公正。
3、进行不捕不诉风险评估,使未成年人不捕、不诉案件有了具体量化标准,有利于全面考察和评价失足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准确地对案件做出判断,减少对失足未成年人的不当羁押和处理。
4、进行诉前考察帮教,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矫正他们错位的思想品行,提高他们自律的意识,也能督促监护人更好的关注孩子,全面履行教育抚养义务,从而为失足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归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主客观条件。
5、采用轻罪记录有条件消灭,可以避免一时失足的未成年人被贴上“坏孩子”的标签,受到歧视或不公正的对待,为他们顺利融入家庭、社会,进行等同正常人的生活、学习和就业创造条件,能够较好的巩固之前的帮教成果,同时又能充分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实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捕诉衔接机制
在审查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掌握这一特殊对象的批捕、起诉条件,同时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以学校法制教育基地为重点,以学生教育为主线,以社会宣传为层面,形成点、线、面全方位法制教育的局面。对判处缓刑或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以及不捕、暂缓起诉、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实行跟踪回访帮教,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防止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重蹈覆辙。
在侦查阶段建立提前介入制度,通过与公安机关的联席会,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做到提前介入。一方面,与公安机关配合,引导侦查,使案件尽快终结,移送起诉;另一方面,对公安机关的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侦查行为。
(三)捕诉一体化需要有必要的监督机制
捕诉一体化,赋予检察官批捕权、决定起诉权、退查权、延长办案期限权等。放权检察官,不意味着撒手不管,无监督的权利势必导致腐败和权利的滥用,因此,必要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也是捕诉一体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是依照法律应当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不能由捕诉一体化检察官个人决定。
二是检察长的决定权和过问权。检察长有权随时抽查,发现捕诉一体化检察官独立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运用决定权予以否决或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同时采取听取汇报、过问情况等方式对检察官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杨建华. 从未成年人的视角谈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2、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安徽:安徽人民出版社.
3、蒋文涛、王增才:《改革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案方式初探》,载于《中国证券期货》,2009年第7期。
4、孙立功:《试述我国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理体制的发展趋向》,载于《法制与社会》。
5、魏民、俞洪水、杨勇、冯晓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完善思路》,载于《中国检察论坛》。
6、张寒玉:《深化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的构想》,载于《青少年事务与政策研究报告》,中国青少年研究会优秀论文集。
7、邵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防一体化运行机制研究》,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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