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当前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之一。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12月15日,渭南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赵维萍做客《环境热线》,就行政检察工作与听众进行交流。
主持人:什么是行政检察工作?
嘉宾:行政检察监督是我国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行政检察监督主要指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诉讼裁判结果监督、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执行监督(包括裁判执行监督和非诉执行监督)。
2012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出了新要求,拓宽了行政检察的业务范围,可见新时代行政检察不仅要注重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还要注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
主持人:行政检察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有哪些?
嘉宾:①对行政裁判结果的监督,主要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结果错误实施监督。
②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③对行政诉讼执行的监督,主要对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违法以及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监督。
④对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强制执行或者裁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⑤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主持人:什么情况下可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嘉宾:《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上述规定就是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的情形,其实也是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主要类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
类型一是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类型二是当事人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类型三是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主持人:申请行政诉讼监督应当找哪个检察院监督呢?
嘉宾:只要记住一个原则即“同级监督”就可以了,如果这份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或者是在这个法院进行审判时审判人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那么就要去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如果是某区、某县法院执行的行政案件,那么需要找某区、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主持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有什么样的时限要求?
嘉宾: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前,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申请监督是有时限要求的,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当事人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在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主持人:那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新情况了还能不能申请呢?
嘉宾:不用担心,如果六个月后当事人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发现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依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不过同样需要受到六个月期限的约束,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主持人: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可以对哪些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对哪些人员可以进行监督?
嘉宾:检察机关可以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程序中的法官、人民陪审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也就是说他们都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
主持人:行政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可以对哪些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嘉宾: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下列违法情形进行监督:
(1)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2)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的;
(4)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5)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6)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7)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8)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