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首页 >富平 >正文
购物不满意诋毁老板 法院调解消除影响——流曲法庭成功调处首例名誉权纠纷(组图)
时间:2020-12-01 来源:富平法院
【字体: 打印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所谓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日,富平县人民法院流曲法庭成功调解了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系流曲镇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销售厨卫家电等,被告刘某系原告王某某同村邻居,被告因房屋装修在原告处购买了多种家电家具,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部分家电出现质量问题,遂找到原告询问,原告也积极应对,联系厂商作出相应处理,无奈家电的质量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被告索性将下欠原告的货款扣押不予给付并且在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原告为黑心商家,所售商品均为假冒伪劣产品,呼吁群众不要在原告处购买产品。间隔多日之后原告在朋友处得知自己被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并有大量网友点赞,原告意识到这对自己本人的信誉及所经营店铺的形象受到了严重影响便去找被告理论,二人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便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便将原被告双方传唤到庭询问事情经过,原告表示:“我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不是坐视不管,已经在联系厂商积极想办法解决问题,你不能在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就在网上随意发布不实消息诋毁我名声,影响我做生意,那以后谁还会买我的东西。”针对原告提出的这一问题承办法官也向被告讲解了有关“名誉权”这一人格权相关的法律条文。被告听完也叹了口气表示到:“其实我并没有真的想诋毁原告,都是同村人,抬头不见低头见,都怪我当时太过着急,问题迟迟解决不了气愤之下就发布了这些。”听到这里,承办法官也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双方也都愿做调解,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被告愿当庭删除朋友圈、抖音平台发布的不良信息,同时给付下欠原告的货款,并向群众澄清事实。原告也愿对被告从自身处购买的有质量问题的家电作出相应的补偿,减收货款,二人最终握手言和,冰释前嫌。

法官寄语: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我们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编辑:王倩]

“五四”青年节,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详细]

2月24日,元宵佳节,按照省公安厅统一安排部署,渭南市公安局从当日早8时至24时,在全...[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