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政法网(高新交警讯)2020年05月16日17时50分,李**驾驶陕EA***8号牌公交车,沿广场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敬贤大街与广场西路丁字口向东左转弯时,与沿敬贤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宋**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三轮车骑车人宋**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
车辆上道路行驶请遵守交通法规,行经路口减速慢行,周全观察,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