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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 发生事故 保险免责
时间:2020-01-18 作者: 通讯员 李翀 来源:韩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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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李翀韩城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薛某将其所有的小轿车出借给张某林,后张某林又将车辆转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张某红使用。2019年5月14日23时20分许,张某红驾驶案涉车辆沿1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二环十字时,与前方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该车辆又撞于前方同方向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的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尾部,致使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韩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红负全部责任。原告薛某基于其2018年6月22日通过网络为其所有的小轿车购买商业保险一份,故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车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是驾驶人张某红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件,不懂得相应的交通法规,张某红无证驾驶的行为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是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免责事由。本案中,原告虽是通过网络平台为其车辆购买了保险,但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流程中已尽提示义务,原告对案涉车辆受到损失应负有过错,该损失属保险合同免责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驾驶车辆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能,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证后才可以驾驶车辆上路。同样,在将车辆出借或者转借给他人时,应当严格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证及是否存在驾驶能力缺陷,若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重要提示:随着车辆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是频繁的发生,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一定要取得驾驶资格证之后才可以开车上路,遵守交通安全法,做文明的好司机。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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