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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子女互相推脱责任 共同担责老人老有所养
时间:2019-08-19 作者: 通讯员 赵龙 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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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通讯员 赵龙)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然而,仍有个别子女对此缺乏正确认识,对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近日,白水法院尧禾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在多次调解未果后,依法对案件进行判决,将老人的赡养问题落到实处。

原告景某和原告赵某均系再婚,二老一生共抚育七子女。子女独立分家后,二原告随三子共同生活,后二原告患病、生活难以自理,三子与妻子闹离婚,且苹果生意亏损,无法独自承担赡养义务,二原告将七位子女起诉至法院。

案件在审理期间,个别子女认为二原告提起赡养诉讼是对自己以往照顾二老生活的一种否定,长子辩称自己曾给二老送煤、修坟,但没有能力承担赡养费;长女提交了一份约3000字的“我的一生经历”作为答辩,称二老在自己小学二年级时就让其辍学在家做家务、照顾弟弟,给其人生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现落得身心病残,无力为二原告养老;次子提交了共计约10000字的“剥开乌云见晴天 透过现象看本质”、“证明材料”两份材料作为答辩,历数自己多次照顾二老,要求赡养老人但受到弟弟阻扰,现要接走母亲进行赡养,同时必须将责任田按“地随人走”的原则交由他耕种;其余子女表示愿根据法院的处理结果履行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近90岁高龄,疾患在身,行动不便,依靠保姆照顾日常生活,不适合分开赡养,部分子女纠结于澄清过往如何照顾老人,并不是本案的调查重点,亲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父母有同等的赡养义务。个别被告辩称没有经济能力、认为父亲过去未尽心抚养自己、对赡养问题附加条件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意愿,判决二老继续与其三子共同生活,其余子女每月支付二老赡养费共500元,二老以后产生的医疗费在合疗报销后由七子女均担。


[编辑:马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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