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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诉请返还父亲死亡赔偿金获支持
时间:2016-08-23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刘旭杰、付蒙娇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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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刘旭杰、付蒙娇父亲出车祸死亡,原告年幼,母亲又离家出走,其父的死亡赔偿金由祖母保管,原告与祖母因赔偿金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做出判决,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高某返还其父死亡赔偿款2万元。

2009年9月28日,原告高某之父亲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庞某驾驶的陕EMQ139轻货车相碰撞,致使原告之父亲受伤死亡。被告刘某(系原告祖母)委托被告高某勤(系原告伯父)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后在白水县交通管理大队主持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庞某赔偿原告父亲各项损失共计120256.16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62720元,丧葬费12695.5元,医疗费11017.11元,其母亲刘某抚养费17874元,女儿高某抚养费5950元,共计110256.16元。另摩托车修复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合计10000元,总合计赔偿金额为120256.16元。协议达成后,被告高某勤收取了庞某赔偿款120256元。埋葬花费为28282.6元,剩余赔偿款为91974元,由被告刘某保管。后刘某清偿原告父亲生前所借他人欠款20000元,原告高某三次住院花费3821.8元。原告高某的母亲于2001年离家出走,从2001年离家出走后未对高某尽抚养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赔偿款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原告的父亲死亡后的死亡赔偿款应由第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刘某、高某和其配偶之间合理分配。死亡赔偿金120256元,扣除丧葬费28282.6元,刘某赡养费17874元,清偿其生前所借现金20000元,高某住院花费3821.8元,以及其他花费为5000元,原告的上学花费5950元,剩余死亡赔偿款为39327.6元应由原告和被告刘某共同分配。原告高某诉请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其应享有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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