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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结清原告提起诉讼 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
时间:2016-08-15 作者: 特约通讯员 张婷 付蒙娇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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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张婷 付蒙娇两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清偿所欠化肥款,但被告有证据证明二原告诉讼的该笔货款已清付,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近日,白水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蒙某、郭某给被告孙某供应化肥,于201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书写欠其化肥款38000元。2015年5月13日二原告委托徐某处理被告拖欠化肥款之事,在同年的5月15日徐某收取被告孙某26500元并了结此事,并由当时在场的刘某予以证明。另查明,徐某向二原告交回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欠原告化肥款,已经原告所委托处理此事的徐毓辛以26500元了结此事,由于原告与徐毓辛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徐毓辛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即原告承担。该事实有当时在场的刘海俊出庭作证,且在庭审中法庭要求原告就其委托处理孙忠民欠款之事的徐毓辛出庭作证时,原告告知法庭该人已无法联系下落不明,原告亦对此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足以认定被告就所欠原告化肥款已经清结。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所欠18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之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蒙某、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二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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