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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 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
时间:2016-08-12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靳小娟 付蒙娇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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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靳小娟 付蒙娇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如果一方在婚姻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结婚证的颁发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明显相悖时,婚姻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近日,白水法院受理了这起因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

2009年3月份,原告石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叫王某的女子,并于同年3月11日双方到被告处登记结婚,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白水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了所需材料,被告白水县民政局进行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登记字号为陕渭结字B0900427号结婚证。2015年原告石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在审理过程中,白水法院发现与他结婚的王某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导致起诉无明确被告,不能进入民事诉讼,而驳回了原告石某离婚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白水县民政局根据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对被告石某提供的婚姻登记材料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在石某和冒名王某亲自到场并提交了符合当时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后办理结婚证,该行为没有过错,但因该女子持冒名王某办理的身份证及王某的户口簿与石某办理结婚登记,且与原告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所填写的身份信息均为冒名王某所办的该身份证上的信息,导致了被告为石某及该女子办理了双方姓名为石某和王某的结婚证,该证登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该证的颁发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故该婚姻登记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但造成该无效行为的过错不在于被告,而在于原告,故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六项>的规定,判决撤销白水县民政局2009年3月11日以石某、王某名义颁发的陕渭结字B0900427号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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