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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受伤获赔偿 重复诉求不予支持
时间:2016-06-14 作者: 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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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李蔚珍)彭某系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2014年2月开始在被告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井下采煤工种。2014年3月3日彭某井下作业时被炮炸伤,在蒲白矿务局医院、西京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损伤、眼爆炸伤、唇损伤、胸部损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其伤情属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七级。

2015年5月5日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后,解除了彭某与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144523元、护理费840元,伙食补助费420元,交通费168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0166元,共计   166077元。上述款项于同年11月6日已经执行完毕。

2015年彭某先后两次在北京丰台建都医院门诊治疗,花费18289.92元,其认为该治疗属工伤后的后续治疗,依法应由陕西蒲白南桥煤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因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经白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确定彭某的工资标准为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361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5个月月平均工资,被告已经 依法支付了原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50415元,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原告后续医疗费未超出被告已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范围,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是考虑 到职工伤残后的就医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因而才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另彭某面部因爆炸导致的获得性色素沉着,后续治疗系去除黑色素病变术,不属必须且有效的医疗,因而彭某就后续治疗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诉求,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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