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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水池渗漏导致房屋裂缝 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6-06-14 作者: 特约通讯员 问会娣来源:渭南政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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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政法网(特约通讯员 问会娣)原告石某全与被告石某系邻里关系,被告石某在家储水存鱼,由于储水池渗漏造成原告石某全家房屋裂缝、地基下陷,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原告石某全将被告石某起诉至法院。白水法院经审理后,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石某全赔偿房屋损失127084.4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石某负担。

原、被告家庄基位于白水县城关镇北关村北池巷坐东面西,原告家居北,被告家居南。2010年左右,被告在家储水存鱼,由于储水池渗漏,造成与之相邻的原告家的西二层房屋部分裂缝,被告为此给原告赔偿 5500元。2015年2月左右被告家院内因水管破裂漏水地下土层湿陷下沉形成一个深坑,被告家房屋地基下陷,被告家北墙与原告家南墙为共墙,该墙下沉裂 缝变形影响了原告西二层房屋构件,致使原告家西二层房屋整栋受到损害,目前原告院内西二层房屋地基下陷,房屋四周墙体多处出现大面积横 裂缝、竖裂缝、斜裂缝,南边半间建筑物向南倾斜,原告用圆木支护。深坑出现后,被告找人拉土回填夯实了深坑,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对原告家房屋因此受到的 损失,被告找人设计了整改方案,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意见,后原告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金鉴定,原告家局部房屋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建议局部拆除,拆除范围重建范围为靠南一间半房屋,一间半房屋拆除重建费用为103790元,鉴定人员勘察现场时未发现原告家北边房屋有损害现象。原告家西二层上下各两间半房屋是1994年修建,为砖混结构,北边房屋的总体损失为6573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因对其院内自来水管管理不善,导致水管破裂漏水,致使原告家西二层房屋整栋受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 予赔偿。原告家北边房屋目前已出现裂缝,尽管未达到需要拆除重建之程度,但考虑到局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故西二层建筑物应予整体拆除,南边一间半房屋的拆 除重建费用参照鉴定意见为103790元,北边房屋拆除费用计算方式参照鉴定机构计算办法为65736元,结合北边房屋目前损害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北边房屋损失26294.4元,西二层房屋整体拆除时,鉴定建构做出的支护费用3000元,被告不需再行承担。庭审时被告辩称原、被告两家受损房屋共用一个墙体,单方拆除将给对方留下隐患,要求由被告统一拆除重建,不同意给原告赔偿现金,因原告作为自己受损房屋的权利主体,有权选择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方式,原告选择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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